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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广东省关于印发中央财政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项目库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20 浏览量:30887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2-01-20/2022-05-15
  • 项目类型 :
      商贸业/电子商务/交通/现代物流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 资助金额 :
      2000万元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 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项目库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商务局,省属有关企业(集团):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中央财政 2022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粤财工〔2021〕102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粤财外〔2015〕120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中央财政 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工作,现印发申报指南,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审核遴选申报项目

  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省属有关企业(集团)应根据上述文件和申报指南要求,按照依法依规、绩效导向、防控风险的原则,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职责,重点对企业申报材料是否齐全、项目是否履行合规手续、项目实施进展和实际投入情况等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符合申报条件和支持方向的项目予以上报,并对本地区、本集团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进度、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区域绩效和监督跟进等工作负责。


  二、严格遵守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省属有关企业(集团)应严格按照申报指南的支持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要求,于 2022年 3月 31日前审核上报申报资料,逾期不予受理(企业 2021年度审计报告可延后至 2022年 5月 15日前径向省商务厅提交)。为加强对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全面、实时、动态监管,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省属有关企业(集团)应将所辖企业或单位的资金申请,同步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zxzj.mofcom.gov.cn)上报。系统申报情况将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

  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省属有关企业(集团)应加强对所辖企业或单位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并自觉接受商务部、财政部,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及各级审计部门等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项目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在汇总上报申报材料时,需按照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报送绩效目标表。

  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省属有关企业(集团)应在省商务厅下达项目明细计划后每月 5日前向省商务厅报送中央财政 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拨付到位情况。

  广东省商务厅

  2022年1月19日

  (联系人:合作处 刘德增,电话:020-38819900;传真:020-38802423;邮箱:waijingchu@gdco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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