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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21-06-08 关注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21〕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联系电话:86323717)。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7日

  

佛山市南海区文化事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博物馆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文化旅游体育发展十四五规划的发展方向,以文化建设为切入点,大力推动文化与经济融合,带动城市、环境、产业、社会和公民素质提升,实现城市现代文明与传统特色文化共融共生,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提升人民生活品质,特设立南海区文化事业发展资金。为加强和规范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管理模式,并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组成及适用范围


  第三条  南海区文化事业发展资金纳入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南海区文化事业发展资金主要包括:“公共文体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历史传统文化保护奖励资金”“文艺发展扶持奖励资金”“文体志愿服务奖励资金”“文化消费补贴资金”。

  第四条  公共文体设施建设奖励资金主要用于:

  (一)新型多功能文体设施建设奖励;

  (二)民营艺术场馆(博物馆)建设和开放奖励;

  (三)智慧图书馆(24小时读书驿站、社区书吧)建设奖励。

  第五条  历史传统文化保护奖励资金主要用于:

  (一)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镇(村、街区)获评奖励;

  (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获评奖励;

  (三)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获评奖励;

  (四)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获评奖励;

  (五)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补助及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活动奖励;

  (六)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活动奖励;

  (七)南海区古村落历史建筑修缮补贴;

  (八)不可移动文物(古墓葬、古遗址类除外)修缮补贴;

  (九)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街区)及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管理补贴;

  (十)非国有博物馆引入精品展览奖励。

  第六条  文艺发展扶持奖励资金主要用于:

  (一)文艺作品出版和收藏奖励;

  (二)艺术作品展览奖励;

  (三)艺术作品生产和提质扶持;

  (四)举办文艺赛事或品牌活动奖励;

  (五)文艺社团活动奖励。

  第七条  文体志愿服务奖励资金主要用于:

  (一)优秀文体志愿者奖励;

  (二)优秀文体志愿服务项目奖励。

  第八条  文化消费补贴主要用于:

  (一)高雅艺术进剧场补贴;

  (二)送电影下乡补贴;

  (三)村(居)文体活动补贴;

  (四)送图书进基层补贴;

  (五)文化景点门票补贴。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邀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南海区文化事业发展资金使用项目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对资金使用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条  南海区文化事业发展资金的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南海区文化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和要求;

  (二)符合南海区文化事业发展资金使用原则和适用范围;

  (三)须达到相应标准,符合本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扶持、奖励、补贴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和审批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申报单位/个人须按照南海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当年公布的办事指南提交申请资料;

  (二)初审:对申报项目进行逐级资料审核,各申报单位、个人由所在镇(街道)宣传文体旅游办公室对申报项目初审,加盖意见后报南海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三)终审:由南海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由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四)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相关方提出书面异议且该异议经核实成立的,取消或调整对该项目的支持;

  (五)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通知和评审结果在南海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府网发布。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南海区文化事业发展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发生项目撤销、变更,需要调整专项资金项目的,必须上报南海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四条  南海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加强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十五条  凡与申报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人员,均应回避审批所有环节。

  第十六条  文化事业发展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执行。

  如有下列情形将依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的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执行取消申报单位(个人)申报资格等措施,或追究相关单位(个人)的法律责任: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文化事业发展资金的;

  (二)违反使用规定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

  (三)不按规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四)不按规定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如有下列情形将追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扶持资金不能及时拨到用款单位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海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南海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另行发文公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2020年4月1日以后符合本办法的项目可申报奖励,部分项目以细则条款表述的时间为准。本办法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