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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科学技术局“蓝海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扶持奖励办法(第二次修订)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的通知

发表于:2021-12-20 关注 

佛山市南海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科学技术局“蓝海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扶持奖励办法(第二次修订)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的通知

南科〔2021〕53号 


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各相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科学技术局“蓝海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扶持奖励办法(第二次修订)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有疑问,请径向区科学技术局反映,联系电话:86089205。


  佛山市南海区科学技术局

2021年12月20日


佛山市南海区科学技术局“蓝海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扶持奖励办法(第二次修订)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佛山市南海区“蓝海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扶持奖励办法(第二次修订)》(南府〔2018〕4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及《佛山市南海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科技扶持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科〔2020〕11号)精神,为使人才团队项目工作顺利高效执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仅对A、B、C类团队有效,“天佑之星”团队项目的实施管理按《“天佑之星”团队项目实施工作方案》(南科〔2018〕92号)执行。


第二章  申报


  第三条  申报团队已经在南海区范围内完成团队承载单位注册的,承载单位的注册日期(以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日期为准,承载单位从南海区外迁入的,以迁入时的变更登记时间为准)至申报通知发布之日不超过2年;申报团队还未在南海区注册成立承载单位的,可先行申报,后注册承载单位。

  第四条  承载单位已获得省级、市级或区级创新人才团队类项目立项扶持的,已立项的项目通过验收前,不能再次申报“蓝海人才计划”人才团队项目。已获得我区“蓝海人才计划”人才团队项目立项扶持的,可以继续申报市级或省级创新人才团队类项目,其区级配套扶持资金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处理。

  第五条  获得南海区区级财政资金配套(或立项)扶持的省级、市级或区级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核心成员,不能作为其他团队的核心成员再次申报奖励办法的扶持奖励。获得“蓝海人才计划”人才团队项目立项扶持的团队核心成员,可申报省级、市级团队,立项后的区级配套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处理。

  第六条  团队的项目申报领域根据奖励办法的规定和当年度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执行。申报指南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制定并在南海区政府官方网站发布。

  

第三章  评审和立项


  第七条  评审分为形式审查、技术评审、综合答辩评审等环节。评审方案及评价标准由区科学技术局制定或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制定。

  第八条  根据最终评审结果,确定拟入选团队,经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后在南海区政府官方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审批立项。

  

第四章  签订项目管理合同的要求


  第九条  合同签订时间。团队获得立项之后,须在3个月内完成承载单位登记注册手续(注册资本不低于立项金额)并与区科学技术局签订《佛山市南海区“蓝海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逾期未完成的,经立项团队(承载单位)申请,可给予最长不超3个月的延期。

  第十条  团队核心成员持股要求。

  (一)在团队核心成员同时包含境内自然人成员和境外自然人成员的情况下,若成立内资公司,境外成员的股权可通过他人代持;若成立外商独资公司,境内自然人成员的股权可通过他人代持,其他情况不能代持。

  (二)在国内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核心成员,经原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其担任行政领导职务证明文件(须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印章或法人单位公章)后,可不持有承载单位股权。

  (三)核心成员可以自然人股东身份直接持有承载单位股权,也可通过股权穿透间接持有(即承载单位的股东是团队核心成员直接投资的公司)。

  第十一条  核心成员劳动/劳务合同要求。承载单位必须和团队核心成员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达到退休年龄或兼职的,可签劳务合同),明确团队成员的岗位、工作职责、工资和合同期限;劳动/劳务合同期限不少于管理合同期限。

  第十二条  全职工作要求。全职在承载单位工作的团队核心成员数量不低于团队核心成员总数的50%。全职人员是指在南海区通过承载单位缴纳社保及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人员。境内财政拨款高校、院所等人员满足以下条件的可视为全职人员:在不改变其人事关系的情况下,由原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书面意见(盖组织人事部门印章或法人单位公章)同意其全职来承载单位工作,并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入库实缴金额不为零),且南海区税务征收机构是除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税务征收机构以外的唯一征收部门。

  

第五章  扶持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中的“项目扶持资金”分为“项目启动资金”(以下简称启动资金)、“办公场地租金补贴”(以下简称场地补贴)、“人才公寓租金补贴”(以下简称公寓补贴)和“验收优秀奖励”四类。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的各项扶持政策在承载单位与区科学技术局签订管理合同之后开始落实。管理合同的签订以《佛山市南海区“蓝海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申报书》的相关内容为依据。

  第十五条  启动资金的拨付。启动资金分三期拨付,第一、第二、第三期拨付额度分别为立项金额的50%、40%、10%。拨付条件如下:

  第一期:通过现场考核且实缴货币注册资本不低于立项金额的25%;

  第二期:通过中期考核且实缴货币注册资本不低于立项金额的90%;

  第三期:通过验收且实缴货币注册资本不低于立项金额的100%。

  第十六条  场地补贴和公寓补贴的拨付。人才公寓和办公场地由承载单位在南海区范围以内自行租赁、购置或建设,补贴按先交后补的原则每6个月申请一次。

  (一)补贴标准

  1、办公场地租金补贴:A、B、C类分别不超过12000元/月、8000元/月、6000元/月。

  2、人才公寓租金补贴:A、B、C类分别不超过4500元/月、3600元/月、2700元/月。

  (二)承载单位自行购买或建造办公场地的,直接按本条第(一)点补贴标准的上限核算。

  (三)场地补贴和公寓补贴的补贴时间从管理合同生效之日的次月首日开始计算,连续36个月。

  第十七条  验收优秀奖励资金的拨付。验收被评定为优秀的团队,将给予以下接续奖励扶持:

  (一)场地租金补贴。从通过通过验收之日(区科技局发布的验收文件为准)的次月首日起给予连续不超过36个月的办公场地(不得转租)租金补贴作为奖励,奖励金额为承载单位实际产生租金额的50%,总额不超100万。凭租赁合同、租金发票(自建、自购办公场地的,按实际使用面积和每月20元/平米的单价予以核算)每6个月申请拨付一次。

  (二)固定资产投资奖励。通过验收之日(区科技局发布的验收文件为准)起的3年内固定资产(不包括承载单位购买、自建的用于开展项目的办公、研发、生产场所和用于员工生活、居住场所)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每12个月核算拨付一次。

  (三)上述两项奖励措施适用于奖励办法发布之后通过验收且结论为优秀的创新创业团队。

  第十八条  申请扶持资金所需资料分别如下:

  (一)启动资金申请所需资料:扶持资金申请表,实缴货币注册资本到位证明材料。

  (二)场地、公寓租金补贴申请所需资料:扶持资金申请表,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自行购置或建设的提供房产产权证明)。

  (三)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申请所需资料。扶持资金申请表,有资质的专业审计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扶持资金申请流程:

  承载单位按照第十八条的相应要求准备申请资料,到所在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初审并加具意见后,提交至区科学技术局。

  

第六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启动资金的使用。启动资金拨付到监管账户,经区科学技术局委托的服务机构审核通过后,承载单位方可使用。在申请使用第二期启动资金时,承载单位自筹资金的累计使用额不低于首期启动资金金额;申请使用第三期启动资金时,自筹资金累计使用额不低于已拨付启动资金总额。

  第二十一条  核心成员变更。团队带头人不能变更,团队带头人发生变更的,扶持计划自动终止,其扶持资金按第二十九条第(一)点规定处理。除团队带头人外的核心成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在项目通过中期考核后且申请变更的核心成员数不超过核心成员总数50%的前提下,须向区科学技术局提交核心成员变更申请表,经区科学技术局和区委组织部批准后方能实施,经批准同意变更后,须变更承载单位股权结构,以满足奖励办法对团队核心成员股权持有的要求,否则视为团队违约,区科学技术局可取消项目扶持并终止合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内容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因故确实需要变更的,承载单位应向区科学技术局提交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表,由区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区科学技术局和区委组织部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审批。未经审批擅自变更的,区科技局终止其项目管理合同。

  第二十三条  日常核查。区科学技术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实地核查,核查结果统筹纳入中期考核和验收评价。

  第二十四条  现场考核。承载单位必须在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达到管理合同约定的拨付首期启动资金的条件并通过现场考核,逾期未完成的,经承载单位申请可给予最长不超3个月的整改期。第一期启动资金拨付前的现场考核,由区科学技术局会同区委组织部和承载单位所在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共同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中期考核。承载单位原则上需按管理合同约定时间进行中期考核(中期考核方案及标准另行制定)。通过中期考核的,承载单位可申请拨付第二期启动资金。不能按期参加中期考核或中期考核不通过的,承载单位须提出延期申请进行整改,经所在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区科学技术局批准,整改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管理合同约定的项目验收时间不因整改期而改变。

  第二十六条  验收。承载单位原则上需按管理合同约定时间进行验收(验收方案及合格标准另行制定);如未能按管理合同约定时间参加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承载单位须提出延期申请进行整改,经所在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区科学技术局批准,整改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七条  准予延期并进行整改的团队,整改期内,项目扶持资金暂停拨付。整改期结束后,重新申请中期考核/验收。

  第二十八条  中期考核和验收合格的前提是承载单位在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方面无严重违规情形和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终止。

  (一)考核、验收最终不合格终止。项目现场考核(中期考核或验收)最终不合格的,终止管理合同,未拨付的扶持资金不再拨付,对已拨付的启动资金按以下原则处理:

  已拨付未使用部分予以收回,违规使用部分予以收回,已使用且符合使用规范部分不予收回。

  资金收回的具体流程如下:

  1、区科学技术局委托人才团队项目服务机构出具项目启动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查报告或委托专业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2、区科学技术局根据审查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提请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议;

  3、区科学技术局根据按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的意见向承载单位发终止管理合同及回收资金的通知;

  4、区科学技术局会同人才团队项目服务机构督促团队项目公司将项目扶持资金余额划入区财政局指定的账户。

  (二)团队主动申请终止。团队(承载单位)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而主动申请终止管理合同的,其扶持资金按本条第(一)点规定处理。

  (三)失信、违法终止。团队带头人,承载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若因其严重违反申报承诺、被列为失信执行人或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运营风险增加或项目难以继续实施的,区科学技术局可单方面终止其管理合同,其扶持资金按本条第(一)点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信用管理及法律责任。团队核心成员和承载单位纳入南海区科技项目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团队或其承载单位有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行为的,区科学技术局可取消其项目立项扶持资格,追回已拨付扶持资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与《扶持办法》一致,至2023年1月18日,南科〔2018〕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