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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禅城区体育竞赛奖励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发表于:2022-05-12 关注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禅城区体育竞赛奖励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佛禅府办〔2022〕10号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市驻禅单位:

  《禅城区体育竞赛奖励办法(2022年修订)》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联系人:刘志伟,联系电话:82341230、1390289980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6日

  

禅城区体育竞赛奖励办法(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体育事业发展,全面贯彻实施《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助力建设体育强国的目标,把体育事业融入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大格局中规划发展,进一步加强我区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工作,激励运动员奋发向上,顽强拼搏,为建设体育强区贡献力量,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以上体育竞赛是指由国家、省、市级的体育、教育、残疾人行政主管部门主办(授权举办)的赛事。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奖励资金,是指由本级财政安排用于奖励运动员以及运动员的带队、输送教练员和作出贡献的保障人员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为本区参与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全运会、全国锦标赛、省运会、省青少年锦标赛、市运会、市青少年锦标赛相关人员颁发奖励资金的主管单位;区教育局为本区参与市中学生运动会相关人员颁发奖励资金的主管单位;区残疾人联合会为本区参与残奥会、亚残运会、全国残运会、省残运会、市残运会、市残锦标赛相关人员颁发奖励资金的主管单位,分别承担相应奖励资金的审核、报批及经费支出的监督管理责任。禅城区各训练参赛单位的体育、教育、残疾人行政主管部门为申报激励资金的审查单位,承担奖励资金申报的审查和使用的检查监管责任。禅城区各训练参赛单位是奖励资金的申报、使用和发放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使用和发放奖励资金,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奖励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专业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办法


  第六条 奖励内容

  (一)运动员(领跑和领骑员):包括名次奖和破(超)纪录奖;

  (二)教练员:包括参赛奖和输送人才奖;

  (三)市运会单项团体总分奖;

  (四)保障人员奖(含领队、副领队、科研、后勤、文化教师、医务、训练辅助人员等)。

  第七条 奖励标准

  第八条 奖励办法

  (一)奖金分配。

  1.运动员体育竞赛名次奖奖励:按该运动员在体育竞赛中获得的比赛成绩与名次奖及破(超)纪录奖对应的奖金标准数给予奖励。运动员获得非奥运项目体育竞赛奖励名次的奖金按表一标准执行,获得奥运项目体育竞赛奖励名次的奖金按表二标准执行。

  (1)领跑(骑)员:按照运动员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可获所领跑(骑)运动员的奖励资金总和。

  (2)属上级运动队的禅城区籍运动员(含归属禅城区的运动员)参加奥运会、残奥会、世界锦标赛、亚运会、亚残运会、亚洲锦标赛、全运会、全国残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学生运动会体育竞赛,按当年所获得最高奖金的级别体育竞赛名次奖励。

  2.教练员体育竞赛奖奖励:分奥运项目和非奥运项目教练,奥运项目教练员体育竞赛奖一类是组织自己培训的运动员参赛并取得相应名次的教练,按所属获奖运动员同等标准给予奖励。二类是输送到市级及以上运动队的禅城区籍运动员取得相应的比赛名次,其所属输送教练员参赛奖金计算方法以转正当年始计至第四年为止:第一年按所属运动员获得奖金总额的50%奖励;第二年按25%,第三、四年各按10%奖励。

  非奥运项目的教练员体育竞赛奖奖励按其所属运动员中获奖金额最高一名运动员的同等标准给予奖励。

  3.球类集体项目(教练员团队人数按规程规定的报名人数予以核定)体育竞赛项目奖励:奖金由球队教练员体育竞赛奖金数与球队运动员体育竞赛奖金数组成,其中球队运动员体育竞赛奖金按竞赛规程、成绩册规定的参赛运动员人数乘以所获得体育竞赛名次奖的奖金标准数给予奖励。教练组体育竞赛奖金按所属球队运动员获得体育竞赛奖金总数给予奖励。其中主教练奖金按体育竞赛奖金总数的50%奖励,助理教练员奖金按体育竞赛奖金总数的50%奖励。

  4.田径、游泳、击剑、乒乓球、龙狮等单项两人及以上项目奖励:按竞赛规程、成绩册规定的参赛运动员人数乘以所获得体育竞赛名次奖的奖金标准数。

  5.由多名教练负责的项目,引进运动员、非自培运动员比赛所取得的名次,教练员体育竞赛奖金直接奖励给教练组,由教练组视情分配(不得平均分配)。

  6.在项目组内,教练员之间交流的运动员所取得的比赛名次,教练员体育竞赛奖金奖励给项目教练组,由教练组组长按教练贡献大小具体评发给现任主管教练、输送教练、和本队其他有关的教练。

  7.各项目名次计算均以当年比赛的竞赛规程、秩序册及成绩册为准。

  8.市运会成年组项目体育竞赛奖励分为名次奖和单项团体总分奖,其中:运动员名次体育竞赛奖金按表一标准执行;单项团体总分体育竞赛奖金按表四标准执行。教练组按所属项目运动员获得体育竞赛奖金总数的60%给予奖励。

  (二)保障人员奖。

  1.保障人员按参赛运动员人数的20%核定奖励人数,按人均1500元的标准控制奖励总额,由各训练参赛单位根据保障人员服务时间长短、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个人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4000元;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办法人员)不在奖励之列。

  2.除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在奖励之列外,事业编制人员、雇员等均纳入奖励范围。

  (三)破(超)纪录奖。市级以上体育竞赛的破纪录者,按所破(超)纪录奖标准给予奖励。同一项目同一人多次破(超)纪录者,按所破(超)纪录的最高标准计发1次奖励。

  (四)输送人才奖。区籍教练员每输送1位运动员到市级以上运动队并成为其正式队员,按输送人才奖表三标准分别给予奖励。输送资格的确认,原则上必须带训满1年以上,并以省、市正式文件公布为准。

  (五)市运会体育竞技组单项团体总分奖。获市运会体育竞技组单项团体总分相应名次的项目,按团体总分奖表四标准给予奖励。奖金由组长或主教练代领,并按贡献大小具体评发相关的教练员和运动员。

  (六)运动员、教练员因政治思想、赛风赛纪、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表现不好或受到处分的,或绩效考核为基本称职(含)及以下的,经禅城区体育、教育、残疾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酌情减发奖金数额,直至取消奖励。

  (七)本办法所称的教练员是指经禅城区体育、教育、残疾人行政主管部门选聘组队培养、输送运动员或带队参赛的教练;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代表禅城区参加市级以上体育竞赛,并在禅城区注册或归属禅城区的运动员;保障人员是指经禅城区体育、教育、残疾人行政主管部门选聘参赛的领队、队医、工作人员。

  (八)本办法所称的比赛奖励名次是指竞赛规程规定的体育竞赛奖励名次,破(超)纪录是指经国际国内相应的单项运动协会批准的纪录。

  (九)参加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国内外体育竞赛不予奖励。

  (十)同时担任2个以上职务的教练员、保障人员,以就高原则享受其中最高一份奖励资金。

  

第三章 奖励申报和发放


  第九条 奖励资金的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申报上一年度市级及以上级别体育竞赛的奖励。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以正式通知、秩序册、成绩册和获奖证书等为依据,按照比赛成绩和相关人员实际情况,如实填报奖励资金申报材料并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奖励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包括申报奖励资金基本情况,各类人员奖励资金申报明细表等);

  (二)本单位内部公示情况说明;

  (三)体育竞赛通知、规程、成绩册、秩序册、获奖证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四)教练员档案资料、输送证明等文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每年计发1次,由获得体育竞赛成绩的运动员(队)的所在训练参赛单位以公文形式将申报材料报所属体育、教育、残疾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区政府审批,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申报。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划拨到申报单位后,由申报单位依法纳税后发放至个人,相关税费由奖励资金申报单位代扣代缴。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奖励对象属于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的,奖金不列入绩效工资总量,仅用于当次分配。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使用奖励资金时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各项财经纪律,专款专用,不得骗取、克扣、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发放工作结束后,申报单位应将奖励资金发放情况报业务对应的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教育局、区残疾人联合会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须确保所提交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奖励资金申请、发放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的,经业务对应的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教育局、区残疾人联合会核实确认后,追回相应的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运动员、教练员及保障人员在训练和参赛过程中出现工作失误、违反赛风赛纪、违反反兴奋剂条例、违背体育道德和精神等问题的,视情况扣除或追回部分或全部奖励资金。

  第十八条 奖励资金的发放和管理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和标准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奖励基数提高和我区经济发展、竞技体育、学校体育、残疾人事业发展及体育竞赛规程变化进行适当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涉内容,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教育局、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涉及本办法有效期内举办的市级以上体育竞赛奖励相关事宜的,在本办法失效后,依然适用本办法进行奖励。《印发禅城区体育竞赛奖励标准及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09〕90号)、《关于印发禅城区体育竞赛奖励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11〕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