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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发表于:2022-05-16 关注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南府〔2022〕5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促进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办法(2022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上市办反映(联系电话:81232025)。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8日

  

佛山市南海区促进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办法(2022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鼓励引导优质企业运用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加快构建我区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我区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市场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区政府认可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如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等)及境外资本市场(如香港联交所、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海区内依法进行商事登记和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的独立核算法人企业。

  第四条 我区重点类上市后备企业进行改制的,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行为而产生的地方贡献,按地方贡献的80%给予贡献主体补助。

  第五条 企业在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实收资本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及上一年净利润达8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扶持;实收资本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及上一年净利润达300万以上的,给予100万元扶持。

  第六条 企业在新三板首次挂牌上市的,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进入到新三板创新层的,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七条 企业向广东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并取得受理回执的,奖励200万元(未获得股份制改造奖励的企业奖励400万元)。新三板创新层企业申请辅导备案并取得受理回执的奖励100万元(未获得股份制改造奖励的企业奖励300万元)。

  第八条 企业在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的股票发行审核部门正式受理上市申报材料后,给予企业扶持资金50万元。

  第九条 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后,给予企业扶持资金50万元。

  第十条 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后,按首发募集资金金额分五个档次给予企业奖励:

  (一)募集资金2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

  (二)募集资金2―5亿元之间的(含2亿元),奖励200万元;

  (三)募集资金5―10亿元之间的(含5亿元),奖励300万元;

  (四)募集资金10―20亿元之间的(含10亿元),奖励400万元;

  (五)募集资金20亿元以上的(含20亿元),奖励500万元。

  第十一条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按累计融资金额分阶段给予企业奖励:

  (一)累计融资资金1000万元以下,奖励50万元;

  (二)累计融资资金达到1000―5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奖励100万元;

  (三)累计融资资金达到5000万元―1亿元之间(含5000万元),奖励200万元;

  (四)累计融资资金达到1亿元(含1亿元)以上,奖励250万元。

  第十二条 企业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首次成功挂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含)以上或净利润达200万元(含)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给予25万元挂牌奖励。符合多项的,不重复奖励:

  (一)企业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辅导,完成股份制改造,并经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审核成功在该中心挂牌的。

  (二)未完成股份制改造但进行了有效交易,实现融资的企业。(“融资”是指以股份转让、增资扩股、股权质押以及其他方式完成的融资,且累计融资金额达500万元以上)。

  第十三条 企业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后按累计融资金额分阶段另外给予企业奖励:

  (一)累计融资资金达到1000-5000万元之间(含1000万元),奖励50万元;

  (二)累计融资资金达到5000万元-1亿元之间(含5000万元),奖励100万元;

  (三)累计融资资金达到1亿元(含1亿元)以上,奖励125万元。

  第十四条 区内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或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成功再融资且募集资金50%以上已经完成投入南海区的,按融资金额分四个档次给予企业奖励:

  (一)融资额在1―5亿元之间的(含1亿元),奖励50万元;

  (二)融资额在5―10亿元之间的(含5亿元),奖励100万元;

  (三)融资额在10―20亿元之间的(含10亿元),奖励150万元;

  (四)融资额在20亿元以上的(含20亿元),奖励200万。

  第十五条 区内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的,给予500万元奖励。有关奖励资金在国内上市公司(或境外上市公司在国内直接控股的企业)将住所迁至南海区后支付给企业。

  第十六条 区外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或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后(包括但不限于红筹架构方式上市),将住所迁入南海区的,给予企业1000万元奖励。新三板创新层企业将住所迁入南海区的,给予企业300万元奖励。有关奖励资金在企业办理好变更登记、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后支付给企业。

  第十七条 企业在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包括但不限于红筹架构方式上市),参照境内上市的标准(合计500万元)给予奖励;按其首发募集资金(按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在南海区已完成投资的金额给予企业奖励,具体参照境内上市的奖励标准执行。其中,境外上市奖励资金在企业正式挂牌上市后支付给境外公司在区内直接控股的企业,首发募资奖励资金在规定的募集资金投放于区内并提供验资报告后支付给企业。

  第十八条 鼓励我区上市公司对员工进行员工期权(股权)激励。按照上市公司对员工进行期权(股权)激励所产生地方贡献的80%,给予参加期权(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员工补助。

  鼓励我区上市公司股东在区内进行限售股减持。上市公司直接持股股东在我区减持限售股的,按企业和个人减持限售股合共所产生地方贡献的80%,给予上市公司股东补助。

  第十九条 区内上市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财务费用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券商、律师、会计师、咨询机构等中介的费用),按实际支出的50%给予事后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0万元。被兼并企业注册地及纳税地须迁至南海区或将主要税收汇总在区内上市主体,并出具承诺函,10年内解散重组或迁离南海区的全额退回申领的扶持资金。

  第二十条 成功在新三板挂牌或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实现IPO上市的企业可向佛山市南海区金融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金融办)推荐1家辅导机构(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投资机构)申请辅导奖励。辅导机构成功辅导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20万元奖励;成功辅导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实现IPO上市的,给予3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佛山扶持通上申请通过后,向所属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递交相应的纸质申请。经镇(街道)审核后,再由区金融办进行核定,扶持奖补项目名单及金额经区金融办党组会议或领导办公会议讨论并通过后,由区金融办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资金给企业。其中,企业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的挂牌和融资奖励须先由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出具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设立“南海区优质企业上市和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区金融办负责财政预算的申报。以企业地方贡献核定奖励或补贴的,区、镇(街道)按地方贡献比例共同负担。

  第二十三条 成功申请本办法相关扶持补助的企业,10年内外迁的,依本办法获得的挂牌上市奖励及补助(含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须全部退还。

  第二十四条 “新三板”、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的挂牌企业申请融资类奖励的,企业年地方贡献必须达到50万元以上。企业获高级别融资奖励者不兼得低级别奖励,如此前已获得低级别奖励的,应抵减已获得的融资奖励再进行奖励。“新三板”挂牌企业融资奖励累计总额以250万元为限,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融资奖励累计总额以125万元为限。

  第二十五条 企业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相关扶持,且不得重复申报我区现行其他同类政策。

  第二十六条 奖励或补贴的申请主体,如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区金融办报请区政府批准后,有权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已发放的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各镇(街道)结合本办法,自行制定、更新对本镇(街道)企业上市和发展的扶持政策并设立相应的上市工作机构开展企业上市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2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达到奖励条件并成功申请奖励认定的,依照本办法继续执行,直至奖励结束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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