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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新增融资租赁船舶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22-06-02 关注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新增融资租赁船舶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22〕9号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新增融资租赁船舶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经向区交通运输局反映(联系人:林超雄,联系电话:86233950)。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7日

  

佛山市南海区新增融资租赁船舶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水路货运业发展,鼓励支持水路货运企业加大投放新运力,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运输保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对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设立的符合补助条件的水路货物运输企业。

  第三条  补助条件、标准和要求。

  (一)补助条件

  对新增单船2000载重吨以上融资租赁船舶的水路货物运输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融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合同到期后船舶归属该水路货物运输企业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融资租赁船舶。

  2.新增融资租赁船舶已领取《船舶营业运输证》。

  3.新增融资租赁船舶为新建船舶或从外省、市购置的二手船舶,其中二手船舶船龄在10年以内(含10年)。

  4.申请年度内企业总自有运力净增加1000载重吨以上。

  5.新增融资租赁船舶应满足环保排放要求。

  (二)补助标准

  单个企业每年的补助资金为300万元以下。

  (三)补助要求

  1. 在广东省水运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中信用信息得分60分以下,或列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认定的严重失信者名单的水路货物运输企业不得申请补助资金。

  2. 获得补助资金的水路货物运输企业应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履行统计工作义务,按时报送统计数据。

  3. 获得补助资金的水路货物运输企业须承诺新增融资租赁船舶3年内不办理过户、注销手续,否则全额退还补助资金。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及审批程序。

  (一)由区交通运输局按照“每年度一申请”“当年申请上一年度”的原则,于每年7月31日前组织本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南海区新增融资租赁船舶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并登录佛山市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申请。由区交通运输局按照要求对申请材料(包括佛山市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的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确定补助资金。

  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需要递交以下材料:新增融资租赁船舶清单、融资租赁合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船舶检验证书、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二)2022年申请2021年度新增融资租赁船舶补助资金、2023年申请2022年度新增融资租赁船舶补助资金、2024年申请2023年度新增融资租赁船舶补助资金。

  (三)上述补助资金由区交通运输局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申报。

  第五条  资金使用管理。

  (一)必须在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内进行补助。

  (二)补助资金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分配和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三)年终未使用的资金预算指标,原则上统一由区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补助资金只能用于企业新增融资租赁船舶的建造及维护等运输生产性开支,不得用于非运输生产性项目。

  第六条  监督检查。

  (一)区交通运输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分配效益和财务管理等进行总结。

  (二)财政部门要配合交通运输、审计等部门对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分配、绩效和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的,依法责令其将已收资金退回财政部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所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三)本办法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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