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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表于:2021-12-08 关注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佛禅府办〔2021〕14号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联系电话:82341239)。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8日

  

佛山市禅城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实施文化强区战略,大力发展我区文化产业,体现我区文化产业发展的主导方向和重点领域,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佛府函〔2017〕129号)等文件精神,设立禅城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纳入相应的年度资金预算。区财政每年安排2600万元专项资金。所需的资金由区与镇(街道)属地按5:5的比例分担。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择优扶强、注重效益”原则,按照“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模式,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区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

  第五条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职责

  如下:

  (一)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向区政府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申报纳入预算安排;

  (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三)编制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发布申报通知,组织对申报单位或个人申报项目的考察、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建立和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

  (四)会同区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负责建立资助单位、个人和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五)负责组织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  区财政局在专项资金监管方面的职责如下:

  (一)批复审批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年度预算和年度决算,办理专项资金的拨款手续;

  (二)配合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一)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二)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三)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八条  成立禅城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其成员由知名专家、学者或优秀企业家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能是对需要评审的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并提出专家评审意见。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核准。


第三章  资助条件、资助对象和资助方式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和区的文化、旅游、体育发展方向,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产生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文化领域项目;

  (二)以企业或机构为申请单位的,须为禅城区范围内从事文体旅产品开发、生产经营或服务,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2年内无被区税务、市场监管、住建、公安、应急、文体旅广等部门处罚过的记录;

  (四)符合区文体旅扶持政策有关规定的。

  第十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

  (一)大型文化产业类展会;

  (二)新媒体、数字音乐、数字出版、动漫游戏、电子竞技、24小时书店、24小时健身馆等新兴文化产业和增强现实(AR)、虚拟现实(VR)等数字文化装备项目;5G、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IT技术在文化领域开发并成功实现市场化应用的项目;

  (三)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化娱乐、文艺创作与演出、工艺美术、文化会展、文化交流、产业文化升级、创意设计、传统特色文化产业等文化产业项目,以及体育和旅游等项目;

  (四)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资助项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以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申请单位(或个人)近两年内被区税务、市场监管、住建、公安、应急、文广旅体等部门处罚过的;

  (三)存在不良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记录的;

  (四)申请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取补贴或奖励两种资助方式,鼓励及引导文体旅发展。

  (一)鼓励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发展。

  1. 鼓励新建文化产业主题园区

  符合我区文化产业规划,通过自有或租赁场地,投入新建或改建总建设面积不低于15000平方米,进驻文化企业数量不少于50家(其中,新入库规上文化企业不少于5家),园区内文化企业总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文化企业使用面积占园区投入使用面积50%以上,并在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文化产业主题园区,给予300万元补贴。

  2. 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升级

  (1)对获得授予“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称号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各部委授予的其他文化产业相关国家级称号的示范园区(基地),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2) 对获得授予“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政府部门授予的其他文化产业相关省级称号的示范园区(基地),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对文化产业项目的投入。

  本办法实施后新投入的文化产业项目,文化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与岭南文化及地方产业相关的、新建的博物馆(美术馆或展览馆),项目竣工并开始运营后可申请一次性项目建设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所形成固定资产额的3%,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文化企业的引进。

  1. 对在我区新落户并已开始运营的新兴文化企业(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给予连续3年的租金补贴。其中,第一年按实际租用面积的年租金的50%给予补贴,第二年按实际租用面积的年租金的40%给予补贴,第三年按实际租用面积的年租金的30%,按最高每月租金不超过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使用自有场所的,则按场所所在区域租金指导价标准给予补贴。每个项目补贴租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2. 鼓励商业载体、中介机构、协会等单位为我区引进优质文化企业,并协助其落地发展。对引进前报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备案的文化企业,当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总纳税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按引进企业合计税收每100万元给予引进单位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 对新引进我区的文化体育企业,自引进当年开始3年内,企业发展达到如下条件的,给予相应财政奖励:

  (1)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年纳税额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区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100%的奖励;

  (2)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区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80%的奖励;企业在3年内任1年达到条件即可申请当年相应奖励。

  (四)支持文化企业做强做大。

  1. 对本政策实施前已在我区落户的文化体育企业,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同时年税收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且正增长的,企业年销售额增长量达到300万元的,按照企业对区级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的80%予以奖励。

  2. 对新进入规模以上文化、体育企业统计库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传统特色文化产业发展。

  (1) 支持推广传统特色文化产业

  对参加国家、省级行业协会或单位组织的文化产业类展会(含国内、外)的单位或个人(有禅城区户籍),给予参展摊位费、布展费和交通费(按不多于2人往返程一般公务经济标准交通费核计)补贴,单个参展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由国家文化部门(或同级别管理部门、社会团体)或社会团体主办的国家级大师个人国内专题展会,可申请一次性补贴20万元(每位大师每2年可享受1次);由国家文化部门(或相同级别社会团体)主办的国家级大师个人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专题展会,可申请一次性补贴30万元(每位大师每2年可享受1次)。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或同级别管理部门、社会团体)主办的国家级大师个人国内专题展会,可申请一次性补贴5万元(每位大师每2年可享受1次);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或同级别管理部门、社会团体)主办的国家级大师个人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专题展会,可申请一次性补贴10万元(每位大师每2年可享1次)。

  (2) 支持传统特色文化产业运营

  对国家级、省级大师在我区新设立的工作室给予3年租金补贴。其中,第一年按实际租用面积年租金的50%给予补贴,第二年按实际租用面积年租金的40%给予补贴,第三年按实际租用面积年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个大师工作室补贴租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国家级、省级大师每年的最高补贴金额分别不超过10万元和5万元。

  对国家级、省级大师在我区新设立的艺术展览馆(1000平方米以上)给予连续3年的租金补贴。其中,第一年按实际租用面积的年租金的50%给予补贴,第二年按实际租用面积的年租金的40%给予补贴,第三年按实际租用面积的年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的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使用自有场所的,则按场所所在区域租金指导价标准给予补贴。

  (六)支持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

  鼓励文化企业发展数字音乐、动漫游戏、电子竞技等数字内容产业和增强现实(AR)、虚拟现实(VR)等数字文化装备,支持5G、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IT技术在文化领域开发并成功实现市场化应用的项目。原则上,每年按投入金额奖励前5个示范项目,按其购买新一代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投入金额的30%进行奖励,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年度区级地方经济贡献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扶持发展影视产业。

  1. 按规定符合佛山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专项政策的扶持项目,区与市按5:5的比例进行分担扶持。

  2. 培育影视专业服务产业链,支持禅城区影视产业服务企业为来佛山市拍摄剧组提供优质和专业化服务。外地剧组在佛山取景、摄制期间,由禅城区影视产业服务企业提供服装化妆道具、群演、影视器材租赁、置景、后期制作服务的,按照服务费用、据实凭相关发票给予10%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其年度对禅城区地方经济贡献。

  3. 对我区影视企业新投入面积达到500平方米(含)以上用于发展摄影棚,且每年有3个(含)以上影视剧组租用拍摄的,则给予该影视企业每月10元/平方米的运营补贴,每月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4. 支持影视产业人才落户禅城,支持影视编剧、导演、制片人、演员、经纪人类别影视专业人才在我区设立影视企业或工作室。对新引进人才年缴纳个人所得税为5万元(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按个人所得税区级财政贡献额的70%给予奖励;10万元以上的,按个人所得税区级财政贡献额的80%给予奖励。

  (八)加快发展体育产业。

  1. 鼓励社会资源在我区投资建设有一定影响力体育中心(基地)。对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省级或国家级训练中心、体育基地、体育旅游休闲基地按实际投资额度的3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50万元,每年体育中心(基地)类的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 对被评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的单位,经认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评为省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的单位,经认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鼓励文化版权保护。

  (1) 对当年进行文化作品(包括文字、美术、音乐、戏剧、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的,同一公民超过50件,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超过150件的,对超出部分给予每件作品250元的资助,同一公民、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已经享受《佛山市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办法》中著作权登记资助的作品不再享受本资助。

  (2) 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文化版权保护登记方面的资金每年不超过250万元,如当年度申报总额超过250万元,将根据符合条件的申报金额按比例进行分配。

  (十)促进旅游产业持续发展。

  对新建旅游A级景区与民宿项目及规上旅行社进行扶持;并鼓励组织外来游客来禅旅游,对组织市外游客来禅城区旅游并住宿的规上旅行社进行奖励。具体按《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扶持旅游产业发展办法(修订)的通知》(佛禅府办〔2021〕13号)执行。

  

第四章  资金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公开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各类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和要求,组织开展政策申报。

  第十四条  资金审批程序:

  (一)各镇(街道)宣传文体旅游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及材料初审,其中,第十二条中的(一)(二)(三)(四)(六)(七)的补贴申请由各镇(街道)宣传文体旅游部门会镇(街道)经济发展部门进行初审;

  (二)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复审,聘请第三方进行审查,征求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意见,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同时,将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

  (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相关程序拨付资金;

  (四)扶持资金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单位(或个人)须签署《承诺函》。

  其中,第十二条第(一)项第2点、第(四)项第2点、第(八)项第2点及第(九)项第2点奖励扶持,则无需经第三方审查及专家评审环节审批。

  

第五章  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以各种方式取得区政府各项扶持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年度对禅城区地方经济贡献,新引进或新设立(新成立3年内)的文体旅等重点培育产业企业除外,当年因经济贡献未达到的扶持资金,允许递延至下一年,在地方经济贡献的额度内申请,递延期限不超过3个年度。本办法中的第十二条第(一)项第2点、第(二)项、第(三)项第2点、第(四)项第2点、第(五)项、第(八)项、第(九)项除外;旅游产业资金扶持按《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扶持旅游产业发展办法(修订)的通知》(佛禅府办〔2021〕13号)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承诺函所承诺的资金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专账管理。自觉接受区财政局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接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资金项目建设的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退回机制。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如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回专项资金,同时,从当年起连续5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重点企业及重大项目,上述政策不能覆盖的,经区政府批准,按“一事一议”原则落实专项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十条中的“新媒体”涵盖了所有数字化的媒体形式,包括所有数字化的传统媒体、网络媒体、移动端媒体、数字电视、数字报刊杂志等。

  本办法第十条中的“文艺创作与演出”是指文学、音乐、舞蹈、戏剧、曲艺、书法、美术、摄影等。

  本办法第十条中的“创意设计”包括工业设计、建筑设计、包装设计、平面设计、服装设计等。

  本办法第十二条中的“国家级、省级大师”是指由国家、省有关政府部门或行业社会团体评定的文化类大师级别人才。

  本办法中的文化体育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和《体育产业统计分类》所明确类别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如遇同一项目可享受多项区级财政承担的扶持政策时,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落实。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2020年7月1日起至本办法实施之日期间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及扶持参照本办法执行。《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佛禅府办〔2018〕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