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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佛山市南海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第二次修订)》

发表于:2022-08-01 关注 

政策解读:《佛山市南海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第二次修订)》

 

  一、起草背景

  为培育和壮大我区新能源汽车产业,推动我区传统汽车产业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氛围,加快产业集聚园区建设,打造新能源汽车产业成为我区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进而抢占未来产业发展和竞争制高点,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二、文件依据

  (一)《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办发〔2020〕39号)

  (二)《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粤府〔2018〕46号)

 

  三、扶持对象

  从事新能源汽车整车、核心零部件及其生产设备、检测试验仪器、新能源供应设备等产品生产及关键技术研发的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

  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是指新能源汽车的动力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其关键零部件。

  检测试验仪器是指新能源汽车的动力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的检测试验装置。

  新能源供应设备是指新能源汽车直流充电设备,氢燃料生产、储存、加注等设备及其关键部件。

 

  四、奖励扶持条款

  新能源汽车生产研发企业在项目投资、财政贡献、租金、总部企业进驻、专项配套等多方面均有相应的奖励。

  (一)投资奖励。符合政策范围内的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按总投资(不含地价,以投资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投资并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准)额度给予资金奖励,总投资40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4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2000万元(不含)、300万元—1000万元(不含)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

  (二)租金补贴奖励。2017年1月1日后进驻,并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租用厂房、自建厂房或租用商业用房(含都市型产业载体)的,给予新进驻广东新能源汽车核心部件产业基地核心区(丹灶)前50家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租金补贴,每年最高可获78万租金补贴。

  (三)总部企业进驻奖励。总部企业迁入后,办妥相关手续并形成实际投资的,迁入第一个年度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10000万元及以上的条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如属上市企业的,则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四)专项配套奖励。对获得省级及以上财政补贴支持的新能源汽车产业科技创新项目、产学研共性技术、产业化项目等专项,按国家或省的支持金额给予1:1的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可获1000万元区级奖励,各级财政补贴(奖励)总额不超过申报项目投资额的70%。

  (五)对于投资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建设的企业,产业园面积超过400亩,投资超过10亿的,给予扶持奖励。扶持奖励的具体内容由区招商引资联席会议审定。

 

  五、申报扶持奖励流程

  (一)资格初审。企业向所在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申请扶持资格。

  (二)项目申报。企业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产、公司注册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或上级部门专项资金下达文件后,按要求组织申报材料,并提交给企业所在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

 

  六、申报奖励材料

  (一)申请扶持资格材料

  1.项目资格申请表(详见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报扶持资金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3.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专项配套奖励无需提供);

  4.涉及厂房建设补助的,提供工程合同、工程决算、验收资料及付款凭证(提交复印件的要有原件作为审核依据);

  5.涉及租金补助的,提供租赁合同书和租金发票;

  6.涉及专项配套奖励的,提供企业原申报上级部门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及上级部门专项资金下达文件复印件;

  7.企业承诺书;

  8.相关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扶持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