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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祖庙街道推动数字视听文化产业集聚发展扶持办法》

发表于:2022-09-26 关注 

《祖庙街道推动数字视听文化产业集聚发展扶持办法》政策解读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经济发展实际,祖庙街道出台了《祖庙街道推动数字视听文化产业集聚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我市是岭南文化重要发源地之一。2022年8月,我市出台了《佛山市争当传承岭南广府文脉领头羊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围绕市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的“务必成为传承岭南广府文脉领头羊”任务目标,提出推进实施文化产业做优做强行动,着重培育文创产业新蓝海。

  祖庙街道位于佛山市中心城区核心街区,为古时“佛山初地”、“佛山重镇”,属于岭南文脉轴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和齐备的数字经济服务配套设施。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祖庙街道岭南文脉优势,优化文化产业结构、培育文创产业新蓝海,结合街道实际,我街道拟出台《祖庙街道推动数字视听文化产业集聚发展扶持办法》,从鼓励园区提质发展、鼓励重点项目(优质企业)落户、鼓励数字视听文化产业发展等三方面进行扶持,推动我街道数字视听文化产业集聚发展,力争形成极具特色的数字视听文化产业集群。为立即响应市文件精神,为街道数字视听文化产业集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扶持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立即实施。

 

  二、政策出台依据

  以《佛山市争当传承岭南广府文脉领头羊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佛办发〔2022〕7号)、《佛山市开展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工作方案》(佛府办函〔2021〕124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佛府办〔2019〕14号)、《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佛禅府办〔2021〕14号)等政策文件为依据,并适度参考《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22〕13号)》,结合街道实际,起草形成《扶持办法》。

 

  三、政策主要内容

  《扶持办法》共设置四章十二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扶持对象和标准;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包括2条条文,分别从政策制定依据与目的,专项资金来源、用途、专项资金预留部分的规模和用途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明确了《扶持办法》的目的:以“数字+文化”的创新模式,形成汇聚影视、短视频、直播、文创、研学、商业等多业态的数字视听文化产业集群,推动我街道数字视听文化产业聚集发展。

  第二章包括4条条文,分别明确了数字视听文化产业园区范围、三大扶持对象以及相应扶持标准。

  其中,第三条详细界定了《扶持办法》所称“数字视听文化产园区”的范围以及三大类扶持对象。第四条明确了数字视听文化产业园区提质发展的扶持标准,旨在加快培育打造一批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第五条明确了入驻符合条件的数字视听文化产业园区的重点项目、优质企业的扶持标准,并按照企业对祖庙街道经济贡献进行奖励,旨在通过发挥重点项目(优质企业)引领示范作用,加快推动数字视听文化产业集聚发展。第六条明确了入驻符合条件的数字视听文化产业园区的数字视听文化相关产业企业的租金补贴标准,支持符合条件的园区开展招商引资,加快吸引数字视听文化相关产业企业集聚落户。

  第三章包括1条条文,明确了申报主体所提供的材料要求,以及虚假申报违反本办法所承担的相关责任。

  第四章包括5条条文,分别对名词解释,扶持对象应履行的义务,遵循“就高不重复”的扶持原则,解释主体和实施主体,实施时间和有效期届满后相关事项的补充说明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

 

  四、政策申报流程

  (一)网上申请。企业登录佛山市政府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禅城分厅(简称“佛山扶持通”),选择申请扶持事项,填报并提交资料。

  (二)初审。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在申报期间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转由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

  (三)第三方审查。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同时向区税务局发函对申请单位税务信息和数据进行核实。

  (四)复审。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会同街道财政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制定专项资金初步安排方案。本办法各项扶持奖励条款所涉及的所有数据,均以最终审定为准。

  (五)公示。审核结果在佛山市政府扶持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禅城分厅向社会公示。

  (六)报批。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根据公示结果完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并按程序提交街道办事处常务会议决议。

  (七)政策兑现。专项资金安排方案经街道办事处常务会议批准后,街道财政办公室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做好奖励资金拨付工作。

 

  五、政策有效期及相关事项说明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期间的符合文件规定的项目或事项按本办法标准执行。当年符合本政策条件的补贴、奖励等扶持,可在次年进行申报。在有效期内符合文件规定的项目或事项,在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后,最迟在2027年12月31日前仍可按本办法标准继续申请扶持资金。本办法实施期间如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出台新规定的,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