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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江镇促进文旅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22-09-20 关注 

龙江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江镇促进文旅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龙府发〔2022〕47号

  

机关各办(所)、各村(居)委会、有关单位:

  现将《龙江镇促进文旅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江镇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0日

 

龙江镇促进文旅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文旅融合,培育和壮大市场主体,打造文旅产业重大项目、创新业态,增强旅游发展动力,促进龙江镇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27号)、《佛山市顺德区促进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顺旅发〔2020〕59号)、《顺德区文化旅游体育发展“十四五”规划》(顺文发〔2022〕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龙江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龙江镇注册、纳税或投资且具备健全财务制度的文化旅游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行政村(居)。

  (二)三年内(以提交相关申报材料之日起倒溯三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被行政处罚;项目用地符合土地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项目建设符合环保相关政策要求;未被列入信用黑名单(以信用中国系统报告为准)。

  

第三章 一般性项目的扶持和激励标准

  第三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旅游开发运营,打造重点文旅项目。对龙江镇内实际社会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不计土地投资或租赁,劳动力成本等投资,实际投资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新建或扩建的文化产业园、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旅游景区、餐饮休闲文创街区及其他符合文旅发展方向的项目,取得运营资格、手续完备并正式开放运营,除享受上级相关扶持之外,将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四条 鼓励创新创业,推动旅游新业态项目落地。对龙江镇内实际社会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不计土地投资或租赁,劳动力成本等投资,实际投资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资质齐全,具有一定旅游配套功能的文化休闲街区、创意园区、博物馆、旅游美食产业孵化基地、旅游房车营地、游艇码头等本地特色旅游文化展示项目,除享受上级相关扶持之外,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五条 鼓励企业改造提升、做大做强。年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及以上(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的文旅企业(包括文化类企业、旅游景区、从事旅游商品开发销售等旅游企业),除享受上级相关扶持之外,根据其年营业收入增速,按照该企业材料申报年度的上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量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创优评级,推动旅游提质增效。对已获得或新增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4A级旅游景区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3A级旅游景区等项目,除享受上级相关扶持之外,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七条 鼓励发展工业旅游。鼓励特色优势制造企业开发工业观光游、工厂购物游、商务考察游、科技体验游等工业旅游,并纳入全镇文旅推介路线。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旅游示范单位,除享受上级相关扶持之外,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四章 租赁公有物业运营的扶持和激励标准

  第八条 经结构安全鉴定为C级或D级的镇属公有物业,租赁单位自行投资按原貌加固修复并用于发展文旅项目的,依据加固修复工程造价,参考物业年租金,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租金减免优惠,优惠期最长20年。

  第九条 对租赁镇属文物,租赁单位自行投资修缮并将其活化为文旅项目的,依据修缮工程造价,参考物业年租金,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租金减免优惠,优惠期最长20年。

  第十条 对于租赁镇属公有物业的优质文旅项目,镇属国资公司可通过租金入股等方式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实际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的单个项目,政府将配套投入不少于投资额5%的资金用于市政建设。

  第五章 租赁民间古旧建筑运营的扶持和激励标准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资本盘活民间古旧建筑用于发展文旅项目。对于租赁私人产权的古旧建筑,修缮活化后用于发展文旅项目的,将根据该项目运营后次年的年度纳税额5%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六章 特殊帮扶措施

  第十二条 对于龙江镇重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万里碧道、万亩千亩生态公园、乡村振兴、城乡品质攻坚、“三旧”改造、古村落活化等)的上级下拨或配套政策资金,优先用于扶持相应文旅项目(政策资金有相关文件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对经认定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文旅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予以研究。

  第十四条 对于涉及镇属公有物业、村(居)集体物业、村(居)民物业等相关大型文旅项目,根据项目需求提供统租、业态控制以及融资便利等服务。在项目落地后,提供物业景区一体化管理服务。

  

第七章 项目审批、落地帮扶和监管

  第十五条 对于在龙江镇投资建设且有用地需求的文旅项目,意向企业须提前把项目经营方案(含投资及收益测算)、建筑设计和施工方案等相关材料报送龙江镇宣传文体旅游办公室,方案按流程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对于租赁镇属公有物业运营的文旅项目,意向企业须提前把项目业态经营方案(含投资及收益测算)、建筑物加固修缮(装修)方案报送龙江镇宣传文体旅游办公室,方案按流程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文旅项目应按照审批通过的方案实施,若需进行重大调整,须重新报送龙江镇宣传文体旅游办公室,按流程审批通过后方可调整实施。

  

第八章 项目扶持申请、审核和资金监管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可向龙江镇宣传文体旅游办公室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每年递交资料时间以龙江镇宣传文体旅游办公室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九条 成功获得扶持的项目不能再拆分若干子项目重复申请。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按最高扶持额度执行。

  第二十条 镇财政每年度安排扶持资金,作为本办法的专项资金。如符合条件的申报资金总额超过年度预算总金额,则在总额控制范围内按比例分配。

  第二十一条 对违规重复申报、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龙江镇宣传文体旅游办公室有权追回全部扶持资金,并将该单位列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扶持资金,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龙江镇宣传文体旅游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三年。本办法实施期间如上级出台新的政策法规,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