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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工业产品质量提升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21-12-05 关注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工业产品质量提升扶持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2021〕23 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单位,中央、省、市驻三水单位:

  《佛山市三水区工业产品质量提升扶持办法》业经 2021 年12 月 2 日十七届 2 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市场监管局反映,联系电话:87767892。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12 月 5 日

  

佛山市三水区工业产品质量提升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制造强国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精神,结合《佛山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佛发〔2021〕2 号文印发)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工业产品质量提升扶持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20〕20 号)的要求,进一步推动三水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我区工业产品质量总体水平,提高供给质量水平和人民生活品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二条 符合扶持条件的三水区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章 扶持内容

  第三条 扶持项目和标准第一类:质量发展类

  (一)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的企事业单位,在上级奖励基础上,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 200 万元;对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事业单位,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

  一次性扶持资金100 万元、50 万元;对获得佛山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事业单位,在上级奖励基础上,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 30 万元;同一年内同时获得国家、省级或市级质量奖的,按照最高级别奖励。

  对新获得佛山市三水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 100 万元。

  对新获得佛山市三水区政府质量奖培育企业奖的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 30 万元。

  (二)对新认定为佛山市细分行业龙头的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 5 万元。

  (三)对新获得佛山市质量管理成熟度评价 5A、4A、3A 级的企事业单位,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 8万元、5 万元、2 万元。

  (四)对新获得佛山市质量管理成果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单位(组织),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 3万元、2 万元、1 万元。

  (五)对新获得国家、省级、市级质量品牌提升试点(示范区)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试点(示范区)创建主体一次性扶持资金 50 万元、20 万元、20 万元,用于推进区域质量品牌工作。

  第二类:技术标准类

  (一)对主导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国际标准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补助50 万元;每协助制定(修订)一项国际标准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补助 20 万元。

  (二)对主导或主要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每主导制定一项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补助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每主要参与制定一项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补助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对协助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每协助制定一项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补助 5 万元、3 万元、1 万元。

  对主导或主要参与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每主导修订一项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补助 10 万元、6 万元、3 万元,每主要参与修订一项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补助5 万元、4 万元、2 万元。对协助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每协助修订一项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补助 3 万元、2 万元、1 万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导制定(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标准文本的“前言”中起草单位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修订)同一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序第二、第三的起草单位为主要参与制定(修订)单位;其余的起草单位为协助制定(修订)单位。其中排序在第四至第八位的起草单位列为符合扶持条件的协助制定(修订)单位,排序在第九及之后的起草单位,本办法不予以扶持奖励。

  (三)对承担并积极开展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分别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补助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分别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补助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补助 8 万元。

  (四)每承担一项国家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项目并通过标准化主管部门验收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资助 30 万元;每承担一项广东省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项目并通过标准化主管部门验收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资助 20 万元;每承担一项佛山市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项目并通过标准化主管部门验收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资助 10 万元。

  (五)对通过“佛山标准”产品评价且产品使用专用标识的企业,每获得 1 个“佛山标准”产品证书,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8 万元。

  (六)对通过“标准领跑者”评定的企业,每获得 1 个证书,给予一次性资助 8 万元。

  (七)对两年内核发的发明专利转化为技术标准项目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 3 万元。

  (八)对发布团体标准(联盟标准)的社会团体(联盟组织),每制定发布一项团体标准的,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补助 5 万元。对主导制定国家级、省级先进团体标准的单位,给予一次性专项经费补助 5 万元。

  第三类:计量检测类

  (一)对新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0012)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二)对新获得二、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 万元、1 万元。

  (三)对通过能源计量考核,并达到“优秀”等级的企业,奖励 1 万元。

  (四)对新建区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企事业单位,每项计量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 3 万元。

  第四类:质量监管类

  (一)对新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 1 万元。

  (二)对新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 1 万元。

 

  第四条 申请程序

  (一)扶持项目属于后扶持项目,申请人须在当年度申报上一年度的扶持项目,逾期申报不予受理,具体申报时间、类别、条件、材料要求等以当年度区市场监管局发布的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为准。

  (二)由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并初审同意后,经区质量强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结果在区政府或区市场监管局官网公示 7 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后给予奖励。

  第五条 监督管理

  (一)获取扶持资格的相关资质、认证、认定在 1 年内被取消,或以弄虚作假、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追缴扶持资金,并向社会公告。

  (二)佛山市三水区工业产品质量提升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全额负担,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套扶持本镇(街道)开展质量提升工作的政策。

 

  第四章 附 则

  本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31 日,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三水区实施质量强区和推进商标战略扶持办法的通知》(三府办〔2017〕21 号)及《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三水区实施质量强区和推进商标战略扶持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三府办〔2019〕3 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