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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发表于:2022-06-15 关注 

  佛山市禅城区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和市数字经济发展战略,切实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促进我区数字经济高质量、集聚化发展,根据《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推进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佛府〔2021〕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本实施办法所称数字经济企业是指主营业务归属于《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或由区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措施适用于在禅城区范围内从事数字经济相关领域或利用信息化技术进行优化提升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机构,以及在禅城区地方经济贡献达50万元以上的分公司。

  第二章 扶持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支持引进优质数字经济企业落户

  (一)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数字经济类企业总部、控股子公司,按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最高2亿元。扶持对象须承诺落户次年起5个连续完整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合计达到10亿元,如上述5个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合计不足10亿元,则须在第6个年度内按照等比例退还已获扶持资金。

  (二)对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中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中国互联网百强的非本区良好经营满2年的企业将工商、税务登记迁移至我区或设立控股子公司,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扶持对象须承诺落户次年起5个连续完整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合计达到5亿元,如上述5个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合计不足5亿元,则须在第6个年度内按照等比例退还已获扶持资金。

  (三)对已认定为国家级、广东省级、佛山市级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示范项目的非本区良好经营满2年的企业将工商、税务登记迁移至我区落户或设立控股子公司,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0%给予奖励,最高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50万元、80万元奖励。扶持对象须分别承诺落户次年起5个连续完整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合计达到3亿元、2.5亿元、1亿元,如上述5个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合计不足其承诺主营业务总收入,则须在第6个年度内按照等比例退还已获扶持资金。

  (四)对已入选广东省、佛山市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的非本区良好经营满2年的企业将工商、税务登记迁移至我区落户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0%给予奖励,最高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扶持对象须分别承诺落户次年起5个连续完整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合计达到8000万元、5000万元,如上述5个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合计不足其承诺主营业务总收入,则须在第6个年度内按照等比例退还已获扶持资金。

  (五)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数字经济类非本区良好经营满2年的企业将工商、税务登记迁移至我区落户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扶持对象须分别承诺落户次年起5个连续完整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合计达到5000万元、3000万元,上述5个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合计不足其承诺主营业务总收入,则须在第6个年度内按照等比例退还已获扶持资金。

  (六)对经区招商部门认定的新落户佛山数字经济创新集聚区的重点数字经济企业,租用办公用房自用的,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如实际租金低于这一标准的,按实际租金),最高补贴面积不超2000平方米的标准,按不超过年实际已支付总租金给予一次性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每家企业累计租金补助不超过200万元。扶持对象须承诺落户次年起5个连续完整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合计达到2亿元,如上述5个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合计不足2亿元,则须在第6个年度内按照等比例退还已获扶持资金。

  在同一年度同时符合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点的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同时不享受第四条第(六)点奖励;已享受第四条第(六)点奖励的项目不再享受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点奖励。

  第五条 支持培育数字经济企业成长壮大

  (一)对主营业务从事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数字经济企业,按照其上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长部分的80%予以奖励。已享受上述第四条奖励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条款奖励。

  支持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数字出版、数字创意文艺创作与表演等数字文化企业做强做大,具体按照《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佛禅府办〔2021〕14号)执行。

  (二)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数字经济企业在佛山数字经济创新集聚区范围内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自营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1000元,同一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只能申请1次,最高扶持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支持企业深入应用云服务产品,在贯彻执行《佛山市推进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若干措施》的基础上,加大力度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

  1.对禅城制造企业购买使用已入选佛山市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的禅城区服务商企业上云用云应用产品的,按照已获得《佛山市推进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若干措施》扶持资金额的10%给予补助,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企业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上限100万元,其他企业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上限50万元。

  2.对已入选佛山市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的禅城区服务商企业为禅城区外佛山市内的企业提供上云用云应用产品服务的,按照被服务的企业已获得《佛山市推进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若干措施》扶持资金总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禅城区服务商企业每年补助上限100万元。

  (四)支持数字经济人才发展。支持培育和引进数字经济领域学科带头人、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健全留才和服务人才的工作机制,对数字经济人才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研究资助、安家落户、子女入学等保障资助。具体按照《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推进“通济才智”工程建设实施办法(修订第二版)的通知》(佛禅府办〔2021〕18号)等相关人才扶持政策执行。

  第六条 支持推进数字经济集聚发展

  支持数字经济园区、载体建设,对入驻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数字经济企业数量达到30家、50家以上的产业园区、载体,分别按100万元、200万元给予园区、载体的运营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同一园区、载体在政策有效期内最高累计扶持不超过200万元,同一园区、载体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所需资金由区、镇(街道)按照5:5比例各负担其相关费用,其中镇(街道)负担的资金先由区财政统一垫付,然后再从划拨给各镇(街道)的税收分成款中结算。对区级认定的给予支持的重点项目,所需资金由区、镇(街道)另行协商约定负担比例。奖励资金以事后奖补形式对符合条件并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进行扶持。企业所获扶持资金不得超过其年度对禅城区地方经济总贡献,享受本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点扶持项目除外。当年因经济贡献未达到的扶持资金,允许递延至下一年,在地方经济贡献的额度内申请,递延期限不超过政策有效期。

  第八条 本办法中,同一扶持对象同一项目同时申请市、区两级同类产业政策支持的,区级承担部分按照就高不叠加的原则执行,享受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点扶持项目除外。如遇同一项目可享受多项区级财政承担的扶持政策时,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落实。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年度销售额、税收、主营业务收入等数据以税务部门核查反馈为准。本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点所指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包含购置土地、房产投资;本实施办法各项扶持奖励条款所涉及的其他财务数据,均以评审核定为准。项目不得拆分主体、拼凑项目无关内容、分期申报,对已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的项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十条 申报主体须如实申报项目扶持,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资金扶持,如发现已获财政资金扶持的同一发票存在多头报送、项目材料弄虚作假、重复申报、多头申报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直接取消申报资格。申报主体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在申报、实施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重复申请财政资金造成损失,以及不按规定专款专用,截留、挪用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取消或收回资金,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取消申报主体3年内申请本区财政扶持资金支持的资格。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并制订具体申报指南和组织实施,其中第四条第(六)点由区招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在次年申报扶持奖励,2025年1月1日后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不再按本实施办法予以奖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企业信息化建设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佛禅府办〔2018〕5号)同时废止。本实施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