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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发表于:2016-03-25 关注  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电子商务产业快速发展,打造电子商务产业支撑载体,鼓励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发展,发挥电子商务的推动与引领作用,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互联网或移动终端实现交易活动,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流通的方式创造商业和贸易机会的商业活动,以及为电子商务产业提供支撑服务的活动。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以及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撑服务的活动。如无特别指定,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均包含跨境电子商务。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电子商务企业是指自2016年1月1日后在我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经审核认定的经营主体,可以申请享受本办法中规定的扶持政策。

  (一)在我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或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和机构。开展有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须到海关办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备案。

  (二)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立,或办公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且电子商务企业占容超过50%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集聚区或基地等支撑载体。

  (三)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立,或办公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电商创业孵化进驻企业数量在20家以上、具有创业孵化配套服务的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

  第四条 区、镇(街道)政府在产业经济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用于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纳入相应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章 引进优势电子商务企业

  第五条 对上一年度总营业收入达5亿元及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结算中心、营销中心、数据中心、研发中心等,并承诺经营期限在3年或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200万元,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第六条 鼓励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移动电商、跨境贸易、供应链、物流、培训等电子商务服务型企业落户我区,对承诺经营期限在3年以上且年度实际到位的注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年度实际到位的注册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第七条 对新迁入我区的区级或以上电子商务试点、示范企业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或企业营销总部,并承诺经营期限在3年或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市级20万元,区级10万元。

 

  第三章 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壮大

  第八条 促进销售型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对上年度实现国内年网上销售额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大宗商品为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按15万元、30万元、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实现跨境年网上销售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按15万元、30万元、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的国内和跨境网上销售额可分别计算,同时获得相应奖励。上年度地方财政贡献100万元或以上的企业,可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上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减去前一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进行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促进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对上年度电子商务服务产生的年营业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分别按15万元、30万元、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上年度地方财政贡献50万元或以上的企业,可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上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减去前一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进行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成果鉴定,属于电子商务关键性技术研究项目,或者经区级或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市场、行业电子商务重大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或者创新商业模式、建设市场前景好的电子商务产业化项目,经审核认定,按项目上年度实际投入金额的20%,连续两年给予平台建设补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专业批发市场运营企业或区内电子商务企业自建或引入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项目。通过该平台实现电子商务交易的企业数首次突破100家、500家、1000家,连续两年分别按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给予专业批发市场运营企业或平台运营企业奖励。或平台上年度网上总交易额首次突破3000万元、1亿元、5亿元(大宗商品为1亿元、5亿元、10亿元),连续两年分别按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给予专业批发市场运营企业或平台运营企业奖励。获以上奖励企业第二年进档升级的,按最高档奖励。

  第十二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区级电子商务或跨境电子商务称号(包括示范、试点等)的企业,分别按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企业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电子商务类经营主体,入驻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载体,按实际租用面积给予15元/月/平方米租金补贴,单个经营主体每年的租金补贴金额不超过15万元。经认定的电子商务类经营主体入驻区内其他商业办公楼宇,可按实际租用办公面积给予10元/月/平方米租金补贴,单个经营主体每年的租金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上述租金补贴期限为三年,按照原扶持办法已获得租金补贴的经营主体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连续获得租金补贴满五年的,不再给予租金补贴扶持。享受本扶持办法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需退还已经获得的全部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对在我区举办具有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影响力的电子商务主题活动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机构,经审核,对举办单位给予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20%,同一单位补贴金额每年不超过50万元。对参加国内外重大电子商务类展会的区属电子商务企业,可申请扶持资金补贴,补贴比例不超过参展实际发生费用的30%,原则上单项参展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四章 扶持电子商务产业载体发展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载体,入驻经认定的电子商务类经营主体数量首次突破50家、100家、300家,分别按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给予载体的运营企业一次性奖励,用于提升载体的公共配套服务。

  第十六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区级电子商务或跨境电子商务称号(包括示范、试点等)的电子商务产业载体,分别按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给予载体的运营企业一次性奖励,用于提升载体的公共配套服务。同一载体有多个称号的,只奖励一个称号。同一载体同一称号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产业载体从区外引进区级或以上电子商务试点、示范企业落户(指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变更为该载体,下同)或引进的电子商务企业在落户后1周年内被认定为区级或以上电子商务试点、示范企业且企业承诺3年内不迁离我区的,给予载体运营企业一次性资金奖励,根据称号层级不同,奖励标准分别为: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市级20万元,区级10万元。若引进多个示范企业,可累加奖励。单个载体运营企业每年最高累加奖励不超过200万元,用于提升载体的公共配套服务。

 

  第五章 培育电子商务创新创业环境

  第十八条 每年扶持不超过20家具备一定研发能力、项目实施团队、掌握相关技术及知识产权、市场前景良好的初创型企业,经审核认定,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

  第十九条 鼓励经认可的电子商务产业载体、电子商务培训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力量新建或利用现有资源,通过改造、挂牌、共建等方式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对被认定为区级或以上的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连续两年给予扶持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市级30万元,区级20万元。同一基地进档升级的,按最高档奖励。

  第二十条 对入驻区级或以上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的电子商务企业,前2年给予不超过50平方米的100%的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30元/平方米/月。对入驻区级或以上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基地的初创型企业在稳定经营满半年以上可申请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第二十一条 扶持经认可的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机构为我区电商人才技能提升、人才输送、创业培训提供良好的服务平台。经培训的电子商务人才(培训课程经市电子商务协会或市跨境电子商务协会认可且培训课时在42小时以上,下同)获得结业证书的,给予培训机构500元/人的一次性培训奖励。经培训的电子商务人才输送到区内企业,对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分别给予培训机构2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经培训的电子商务人才6个月内成功入驻区内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给予培训机构3000元/人的一次性培训奖励。单个培训机构获得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第十二条奖励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营运人才、核心技术人才,在企业工作时间满1年或以上且在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其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创业扶持,经企业统一申报,同一企业获得扶持奖励人数不超过10人。

 

  第六章 实施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区内电子商务类经营主体的审核认定,申报认定的电子商务类经营主体根据《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申报截止时间提交申报材料到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公示。

  第二十四条 经认定的电子商务类经营主体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政策扶持,根据《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申报截止时间提交申报材料到所属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由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复审,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交审核意见。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组织专家评审,综合评审意见并拟出电子商务扶持资金项目经费安排方案经征求镇街、区财政局后,报区政府审核批准,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拨付扶持奖励资金。

 

  第七章 扶持资金管理和职责分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由区与镇(街道)按税收分成比例负担相应支出,统一由区财政垫付后再扣减镇(街道)分成款。

  第二十六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在扶持资金管理方面的职责如下:

  (一)根据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规划,向区政府提出扶持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分项预算;

  (二)编制扶持资金年度决算;

  (三)受理辖区企业申请,负责组织对申请资助单位的实地调研和专家评审,并建立和管理扶持资金项目库;

  (四)负责组织对资助项目和资助企业进行定期绩效评估;

  (五)会同区财政局、区纪委等单位组成监督小组对本扶持资金实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局在扶持资金监管方面的职责如下:

  (一)审核扶持资金年度使用计划、预算和年度决算;

  (二)协助对企业申请扶持资金的申报进行审核;

  (三)协同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协助对扶持资金运用情况实行定期的绩效评估;

  (五)会同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做好区与镇(街道)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的结算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镇(街道)在扶持资金管理监督方面的职责如下:

  (一)协助对企业申请扶持资金的申报进行审核;

  (二)协同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协助对扶持资金运用情况实行定期的绩效评估;

  (四)会同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财政局做好区与镇(街道)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的结算工作。

  第二十九条 获得扶持资金的经营主体的责任:

  (一)获得扶持资金的经营主体对扶持资金划拨的款项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收到资助或奖励资金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对资助或奖励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单独核算,确保接受区相关职能部门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二)获得扶持资金的经营主体须协助区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电子商务统计工作,须对扶持资金支出的绩效和预定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接受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及区财政局的绩效考核。扶持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申请单位再次申请扶持的重要评审依据。

  (三)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或发现弄虚作假、挪用挤占扶持资金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监督小组有权追缴已拨款项,并采取取消相应荣誉、通报批评、停拨余款和不再受理该单位申报扶持资金项目等措施,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扶持资金的各种资助项目,将根据年度扶持资金的总额和资助对象的申报数量,实行“总量控制”,按照符合扶持条件企业的地方财政贡献和申报时间排序确定,单个企业每年获得扶持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13〕53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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