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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4-06-05 关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广东的战略部署,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省财政设立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为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了(〈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省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申报指南、评审、编制、下达项目计划,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负责组织项目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六条 地方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当地项目审核及申报工作,负责组织当地项目验收和绩效自评工作。省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中央驻粤单位负责组织本系统项目审核及申报工作,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当地经信部门组织项目审核及申报工作,及时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已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且未获得过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财政资金支持,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者较高的科研水平、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纳税的企业。

  第九条 专项资金围绕广东国民经济主要产业领域、重点产业的重大技术需求,重点支持以下平台项目:

  (一)对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项目建设。

  (二)对我省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关键核心和共性技术平台建设。

  (三)对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平台建设。

  (四)企业技术中心系统研发设施、工程研究试验设施、系统集成验证平台等综合性基础设施建设。

  (五)省委、省政府决定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已完成并验收的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予以一次性事后补助。专项资金限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和软件。

 

  第四章 分配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行竞争性评审。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

  (一)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审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执行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报省领导审批。

  (二)年度具体实施项目审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年度申报项目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按程序报省领导审批。

 

  第五章 资金申报

  第十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依托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做好专项资金申请受理、审核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十四条各地按照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组织评审后由各地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项目联合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省属及中央驻粤单位的项目由省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中央驻粤单位参照各地要求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以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确因特殊情况已申报其他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第六章 资金安排及拨付

  第十六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通过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受理项目申请,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各地上报项目进行竞争性评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评审情况,形成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符合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要求的项目,逐步纳入项目库管理,实行滚动支持或分期实施,具体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试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计划按规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进行公示,并按规定报批.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经审定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按资金管理规定下达资金,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实行信息公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以及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扶持金额,项目所需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行承诺书管理,正式立项的项目单位需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交项目承诺书.收到财政资金后,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对项目新购设备仪器和软件支出进行核销.

  第二十一条 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贵的绩效管理机制。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会同省财政厅落实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项目所在地经信和财政部门(或评审机构)等方式,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项目承担单位应逐级报经信部门、财政部门申请项目终止或变更。对因故中止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按规定收回专项资金。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粤财工〔2012〕67 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