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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0 浏览量:813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科学技术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3-10-10/2023-11-10
  • 项目类型 :
      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实验室/研发机构
  • 扶持方式 :
      资质荣誉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粤科规范字〔2022〕12号),现启动2023年度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面向对象

  (一)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为在本市注册登记、主要科研场所设在本市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或驻惠国家、省属企事业单位。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科研机构等共建工程中心。

  对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给予倾斜支持。鼓励该辖区内的企业联合高校院所申报共建工程中心。共建单位在该领域方向的实验设备和专职科研人员可纳入申报主体核算。

  (二)申报数量

  企业、科研院所只能申报1个工程中心,已建有工程中心的单位原则上不再受理申报。高等院校在未建有工程中心的专业类可申报1个,重点支持我市“2+1”产业发展需要的领域方向。


  二、申报条件

  (一)有一定的资产规模、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和持续的研发投入。其中,申报单位为企业的,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少于100万元且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研发经费超过5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申报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机构的,近三年内在申报专业类的研发经费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二)有专门的研发机构。研究方向和技术领域明确,具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在申报领域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不少于3项。其中高校和科研院所单位近3年牵头或参与承担过该专业类的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且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形成的标志性成果不少于1项。

  (三)有相对集中的工程技术试验场地。具备开展产品研发、设计和试验的综合能力,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四)有较高水平的科研人员团队。原则上工程中心主任由申报单位全职人员担任。配备较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相对稳定及结构合理的工程技术研发和实施队伍。专职研发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专职科研总人数的60%。(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的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共建工程中心的,可包含联合共建单位全职科研人员,人数不得超过专职研发人员总数的50%)

  (五)有较完善的机制体制。具备管理架构和运行管理机制,有健全的研发体系和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六)在申报认定工程中心时,申报单位无尚在惩戒期的科研失信行为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三、申报程序

  (一)注册登记。首次申报的单位,登录“惠州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http://xm.gdstc.gd.gov.cn/hz/login/hz)”,进行单位与个人注册,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已注册的单位继续使用原有账号,更新单位基础信息后进行申报。

  (二)申报流程。项目负责人登录系统填写申报信息,通过系统提交申请书(包含可行性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经申报单位管理员账号审核(院校、市直单位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按时提交后完成系统申报。

  (三)线上审核。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至市科技局审核。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经专家评审后,择优认定。工程中心认定申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四、材料要求

  (一)营业执照

  1.申报单位主体为企业的上传营业执照。

  2.有联合共建单位的,提供其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2022年财务审计报告:企业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2022年研发费证明材料(提供以下任意一项即可)

  1.年度审计报告。(需披露研发费数据)

  2.研发经费专项审计报告。

  3.研发经费加计扣除审计报告。

  4.高企认定研发经费审计报告。

  (四)研发仪器设备证明材料:申报单位投入工程中心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研发仪器设备原值证明。

  1.研发仪器设备清单。

  2.研发仪器设备原值证明材料:专审报告或大额代表性购置发票。(不含税价,不包括租赁使用)

  (五)工程中心专职研发人员情况(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的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共建工程中心的,参与研发的人员在职证明材料则由其所在单位提供)

  1.专职研发人员清单。

  2.专职研发人员在职证明:2023年7月、8月、9月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记录。

  3.学历或职称证明材料。

  (六)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1.自主知识产权清单。

  2.有效期内的自主知识产权证书。

  (七)2021年1月1日至今研发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立项并开展研发(制)的项目,以前年份立项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项目或课题,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研发项目的类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新技术开发项目、新工艺开发项目、新服务开发项目与基础研究项目等。项目的立项部门包括:各级政府部门立项、合作单位委托立项、申报单位立项。

  1.项目汇总清单。(需体现项目名称、项目组成员、项目经费投入等相关内容)

  2.研发活动证明材料:提供项目立项合同(报告)或结题验收报告的项目名称页、项目组成员页和盖章页。

  (八)管理机制证明材料

  1.运行管理制度汇总清单。

  2.工程中心现有的组织框架。

  3.人才激励制度、人才引进制度。

  4.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证书、奖励制度。

  (九)产学研合作证明材料

  1.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共建的,需提供联合共建协议并附上实质性开展产学研合作的证明材料。(符合条件则提供)

  2.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企业产学研合作协议,并附上开展产学研合作形成的标志性成果。

  (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申报单位 2020 年至今牵头或参与所申报行业(领域)的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材料:

  1.项目汇总清单。

  2.项目立项文件或合同书。

  (十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申报单位2020年至今在申报领域的研发经费汇总清单及证明文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十二)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提纲请见附件1)

  (十三)科研诚信承诺书(附件2)


  五、工程中心统一命名格式

  申报填写信息时,统一使用工程中心名称作为项目名称,命名格式为:“惠州市+技术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六、有关要求

  (一)强化申报单位责任。科技管理部门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代理申报事宜,申报单位应自主申报。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一经发现并查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列入科研诚信不良信用记录。

  (二)强化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服务意识。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工程中心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和申报指导,对申报材料完成初审工作。初审主要包括审查项目申报书填写的完整性、规范性与合理性,核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确保上报材料符合通知要求。

  (三)强化材料审核。申报材料存在以下情况的,形式审查不合格:工程中心名称命名不规范;材料不齐全;佐证材料未经第三方认证;扫描文档不清晰、不完整;内容前后不一致; 印、章、签名不规范。同时,要求上传的学历证书、社保流水、知识产权证书等附件材料,扫描方向需相同、大小需相近。


  七、时间安排

  (一)申报单位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10日17:00。

  (二)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17日17:00。11月22日17:00前由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行文,向市科技局推荐(含推荐项目汇总表)。


  八、联系人及电话

  惠州市科技局产学研科技与合作科:马杏玲,0752-2882990

  惠城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0752-7809409

  惠阳区科技和投资促进局:0752-3273629

  惠东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0752-8866026

  博罗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0752-6623239

  龙门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0752-7891823

  大亚湾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0752-5562312

  仲恺高新区科技创新和投资促进局:0752-2630293

  申报平台技术支持:020-83163365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0月10日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