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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惠州市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开拓重点市场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15 浏览量:772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4-01-15/2024-02-29
  • 项目类型 :
      商贸业/电子商务/交通/现代物流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 资助金额 :
      500万元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开拓重点市场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2024年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开拓重点市场事项)的申报入库工作,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开拓重点市场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24〕3号)的工作要求,现就申报“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和“品牌培育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申报企业直接按申报指引要求制作完整的纸质材料递交申报。各企业递交纸质材料截止时间以所属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的通知时间为准,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请于2024年3月8日前将初审企业材料报送市商务局外贸科,逾期不予受理(开拓国际市场项目请同时在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网络管理应用(2023年度)进行网上申报(网址: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 ),暂定系统开放日期为2024年1月15日至2月29日)。


  二、资金支持重点内容

  (一)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对2023年7-12月期间,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和经广东省商务厅比选并公布的“粤贸全球”线上展览平台参展费给予支持。

  (二)品牌培育项目。对2023年1-12月期间,企业面向境外宣传推广自主品牌的实际支出,按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个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汽车出口企业形成实际贸易量的,最高支持金额提高至500万元。


  三、其他要求

  (一)资金使用负面清单:专项资金使用中,除不得违反《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2〕3号)第十一条规定外,也不得用于以下方面: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禁止性补贴,包括补贴条件含出口实绩或进口替代等,特别是不得用于“买”进出口数据;人员经费,包括发放公务人员工资、资金、劳务费、津补贴等;财政补助单位工作经费,包括项目评审费用、审计费用、绩效评价费用、公务人员差旅费等;近三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的企业;因生产安全或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并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被县级以上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的企业;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支出。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省商务厅经管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二)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认真研读《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申报指引》(附件1)和《品牌培育项目申报指引》(附件2),并严格按要求提交申报资料,所有项目申报材料需提交一式两份。材料一旦上交,不允许修改。未按要求提交的资料,一律不予受理。

  (三)企业申报材料必须严格按申报指引所列材料顺序对应排列,自制目录和页码,盖骑缝章,所有提交材料均须清晰可见,每页均加盖企业公章。未按要求装订的资料,一律不予受理。

  (四)申报材料要求中的证件、合同、协议、审计报告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可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核。外文资料的关键信息均应有对应的中文翻译,装订附后,企业同时书面承诺译文与原文内容的一致性。如不重点翻译的视为申报无效。

  (五)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对于无法取得的材料,不得伪造(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广东省商务厅经管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六)同一企业申报不同类别的项目,应分别提交纸质材料,封面请注明申报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及详细的地址、企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固定电话及手机号码)。

  (七)请企业在提交申报材料前先确认材料是否合规、完整和清晰,并在项目《申请表》承诺栏签名盖章。

  (八)请企业确认《企业诚信信息记录》是否显示有不良记录,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应及时向广东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申请《企业商务诚信报告》,打印附在《企业诚信信息记录》后面与其它资料一并胶装成册提交。

  (九)申报企业若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提交的申报项目费用支出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核定此项目支出金额时应剔除相应可抵扣进项税额。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1万元(开拓国际市场项目除外),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外币费用支出时已折算成人民币的,以支出时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为依据,未折算的外币费用支出按2023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十)请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认真对照准备申报材料,递交材料时,银行汇款凭证和发票、收据(限于境外)需提供原件查验,其它原件备查。务必确保纸质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至所属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在受理纸质材料时务必核对原件,确保材料中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特别是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初审后送至市商务局外贸科,逾期不予受理。


  惠州市商务局

  2024年1月15日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