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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发表于:2015-11-14 关注 

  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行[2015]216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利用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做好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和技术出口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15]612号),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外经贸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北京市政府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外经贸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外经贸专项资金和中央财政预算下达我市的外经贸专项资金。

  第三条 外经贸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我市经济发展规划和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及区域发展政策,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落实国家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开拓国际市场,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二)履行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协定中的义务,有利于建立互利共赢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

  (三)坚持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有利于推动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

  (四)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促进扩大对外投资合作,有利于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

  第四条 外经贸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共同管理。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制定外经贸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二)市商务委根据本市外经贸事业发展需要,建立有关重点项目库,提出外经贸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支持重点,编制年度外经贸专项资金预算。

  (三)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并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为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供技术手段;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会同市商务委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金支持内容

  第五条 外经贸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支持外经贸协调发展和结构调整。

  1、对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企业及“双自主”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提供支持。包括:企业培训和外贸软件云服务等信息化建设、国际市场考察、宣传、推介及展览,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境外投议标等。其中优先支持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市场的拓展及“双自主”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

  2、支持外贸转型升级、优化外贸结构。促进外贸产品创新、研发设计、品牌培育、标准制定,推动建立国际营销和服务网络,建设外贸信息调查服务体系,提升各类综合配套服务功能及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创新发展,产品质量提升,培育竞争新优势。

  (二)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支持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当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技术。

  (三)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和技术出口。具体包括:

  1.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指我市企业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离岸)外包服务并从境外取得收入的业务活动(业务范围详见附件)。重点支持:示范城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开拓国际市场,加强品牌建设,提升研发创新水平,建立国际(离岸)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开展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2. 技术出口。指我市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所列的出口技术。重点支持具有国际竞争力、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及技术服务出口。

  3、鼓励和支持我市服务贸易快速发展。支持我市服务贸易企业、商协会、相关培训机构等积极开展服务贸易相关活动。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对境外设点项目、骨干服务外包企业租房、自建或购房补贴项目、离岸业务奖励项目、获得国家支持的人才培训项目、服务外包行业整体促进项目等给予支持;支持开展技术贸易、文化贸易等;支持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建设;支持服务外包、技术贸易、文化贸易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服务贸易相关研究、培训等工作。

  (四)引导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1、支持对外投资合作重点项目。鼓励根据国家有关重点规划,围绕铁路、电力、通信、工程机械、航天航空、钢铁、有色金属深加工、建材及化工生产线、汽车、船舶和海洋工程等优势产业,以及农业、林业等国家重点规划领域,开展互利共赢的对外投资合作。具体包括:

  (1)境外投资,是指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北京市重点规划的投资合作项目及以人民币出资的境外投资项目。

  (2)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重点支持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有利于改善当地民生等领域开展的附加值高、影响力大,具有品牌和技术标准优势的工程项目。

  2、支持改善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对外劳务合作,是指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商务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运行办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号)的规定,支持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信息咨询、素质培训、权益保障、规范引导等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辐射面。

  3、支持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对符合《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商合发[2015]296号)规定,通过商务部、财政部确认考核或年度考核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予以支持。

  4、开展企业走出去培训及平台建设。支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走出去”系列培训,建设企业走出去信息服务引导平台及风险防控平台,帮助企业切实提高走出去及国际化经营能力。

  5、对受主管部门委托的本市地方企业(单位)为促进我市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为目的所开展的促进工作进行补助。

  6、其他纳入国家有关重点投资合作规划项目。

  (五)支持促进商业会展业发展。

  (六)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国际展览展示、交流推介、产业损害预警、投保信用保险;促进企业走出去、行业咨询培训、外经贸信息服务公共服务平台等为外经贸企业发展提供服务。

  (七)改善外经贸发展环境及国家和北京市重点支持的外经贸发展领域。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外经贸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为财政补助、贷款贴息及其他经中央部委、市政府确定或批准的方式。

  第七条 对于中央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和下达: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将所属企业、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按照年度工作要求经初步审核后汇总上报商务部、财政部,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进行评审后,财政部将资金下达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收到财政部资金(或拨款文件)后,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市商务委,并由市商务委及时拨付至相关企业、单位。

  第八条 对于中央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以及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外经贸专项资金按以下规定方式和标准使用。

  本细则第五条(一)1对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企业及“双自主”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提供支持的使用方式和标准详见附件1;

  本细则第五条(三)1中央按因素法分配的示范城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使用方式和标准详见附件2;

  本细则第五条(三)1中央按因素法分配的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项目的使用方式和标准详见附件3;

  本细则第五条(三)2中央按因素法分配的技术出口项目的使用方式和标准详见附件4;

  本细则第五条(三)3鼓励和支持我市服务贸易快速发展所规定的使用方式和标准详见附件5;

  本细则第五条(四)引导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项目的使用方式和标准详见附件6;

  本细则第五条(一)2中跨境电子商务项目的使用方式和标准详见年度通知。

  第四章 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商务委根据本细则规定,结合年度外经贸工作重点、项目库及预算安排等,制定印发有关外经贸专项资金年度申报工作文件,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并在不改变外经贸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内,将外经贸专项结余资金调整用于年度重点支持项目。

  第十条 同一项目已享受政府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审核程序:

  外经贸专项资金项目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上统一申报。

  项目申报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由区县商务委初审后上报市商务委。各类资金支持方向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共类项目、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项目由市商务委直接进行项目审核。

  经市商务委复审通过的项目,按照商务系统“四统一”的原则交由按规定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或资金审核。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对审核通过的项目,按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需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可根据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在外经贸专项资金中列支相关管理性支出,用于项目评审、监督检查等。提取比例不超过市级外贸资金总额的2%,并严格控制。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外经贸专项资金各类资金项目预算应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及考核指标,根据年度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确定下年度资金预算额度。

  第十六条 外贸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按照北京市商务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市财政局、市商务委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检查可采取现场验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等方式。各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同级及上级财政、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同级及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提供假发票、假证明文件、假资质文件等虚假材料的单位,经查属实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帮扶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若干措施的意见》(京商务计财字[2009]10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京财企[2014]24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