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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4年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函〔2024〕180号)有关工作要求,为做好2024年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请各镇(街道)积极组织发动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按通知要求做好申报与监测工作,根据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各镇(街道)务必认真核实企业是否在财政扶持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骗取财政资金情况、是否使用国家或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记录且尚未完成整改等情况,存在相关问题的不得申报;有上述问题尚未整改完成的,本年度原则上不得申请延期监测。
二、申报与监测程序
(一)申报数量
各镇(街道)推荐的申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予限制,凡符合申报认定标准的企业均可申报。
(二)申报、监测程序
1.区属企业直接向区农业农村局申报、监测。其他企业逐级推荐申报、监测,具体程序如下:
2.企业向所在地的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申报,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现场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以本部门名义行文向区农业农村局推荐。
3.列入动态监测范围的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报送材料,由各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发展股。
三、申报与监测时间及材料
申报、监测企业均需在截止日期前通过广东省农业产业化管理系统填报电子资料(网址:http://www.gdnyjy.org/nyjy/login.html),用户名和密码由区农业农村局另行告知,同时报送纸质材料。请各镇(街道)于4月30日前将以下纸质材料一式四份报我局(农业发展股),逾期将不予受理。
(一)纸质材料
1.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申报企业填写)、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监测企业填写),详见附件2、附件3;
2.企业2年内(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依法纳税情况、有无重大涉税违法问题的说明;
3.企业2022、2023年度有无拖欠职工工资、有无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说明;
4.企业征信情况或银行信用评级情况;
5.生产基地(加工基地、交易场所)的产权证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加工、贮藏保鲜等设施照片;
6.企业提供与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经纪人、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合同、协议复印件。2022、2023年企业带动农户数量及带动农户增收情况说明(企业与镇街农业农村部门联系,请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提供,再由区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7.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8.表明企业及产品竞争力情况属实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办法》附件1中的相关内容);
9.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专题介绍材料(约1500字);
10.国家或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使用截图,需体现本企业产品已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
11.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4)。
以上所有材料按顺序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装订成册(要有材料目录和页码)。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各页面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含第三方审计报告)。
(二)网络核验
通过广东省农业产业化管理系统上传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22和2023年度(运行监测企业仅需提供2023年度)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赋码验证的审计报告(无码报告视为无效)。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要广泛宣传,动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业企业进行申报。
(二)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同时,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筛选后评分,综合评分在80分以上的企业列入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候选对象,并以书面形式向区农业农村局推荐。
(三)申报与监测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经查实如有虚假、伪造行为,根据《办法》规定4年内不得申报,并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佛山市高明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