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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农业局市级水产良种场资格认定标准(试行)

发表于:2013-06-21 关注  佛山市农业农村局

  佛山市农业局市级水产良种场资格认定标准(试行)

  佛农〔2013〕103号

  2013年6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产良种场生产管理,提高水产良种质量和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和《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佛山市水产良种场认定和扶持办法》,制定《佛山市农业局市级水产良种场资格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良种繁育生产的全过程。本标准中的水产良种是指生长快、品质好、抗逆性强、性状稳定和适应一定地区自然条件并用于养(增)殖生产的水生动物种。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在佛山辖区内取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简称《养殖证》)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水产苗种生产单位。

  第四条 本标准是市级水产良种场生产管理的准则,由市农业局(渔业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水产良种场的土地使用期在5年以上,领取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不少于1年。

  第六条 从业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水产良种场的场长、副场长要求从事水产养殖管理工作3年以上,技术负责人要具有水产养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技术职称以上资格;

  (二)2名以上水产养殖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技术职称以上资格的技术人员,负责质量检验、实验操作、生产记录以及机械、经济及档案管理等。

  (三)经有关部门水产养殖技术培训|并通过考试的技术工人所占生产工人比例不低于80%。

  第七条 建立培训制度。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场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进行培训。

 

  第三章 环境条件

  第八条 生态环境:水源良好、充足,无污染,水质符合国家渔业用水标准(GB11607-89)要求,生态环境条件符合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环境标准(GB18407.4-2001)要求。

  第九条 场址:交通方便,通电、通路、通水、通讯,场区绿化、美化,环境整洁。

  第十条 建有完善的排灌系统,排灌方便。

 

  第四章 生产设施

  第十一条 良种场应具有一定规模和生产能力。具良种选育和种苗生产水面80亩以上,育苗水体1,200立方米以上,常规水产苗种年生产能力40亿尾以上,名特优水产苗种年生产能力150万尾以上,龟鳖等品种苗种年生产能力1万只以上。

  第十二条 亲本与苗种培育池塘、蓄水池、产卵池与孵化池、苗种培育池、出苗池等生产设施布局合理、比例适当,符合亲本培育、水生动物繁殖、胚胎发育、苗种培育的标准要求,进排水独立、分开,具备增氧、越冬等设施和设备。

  (一)亲本和苗种培育池塘:要求亲本培育池塘总面积50亩以上,每口池塘面积4-6亩,平均水深2米以上。预留30亩池塘用作苗种培育。

  (二)蓄水池:设有一口面积5亩以上的蓄水池塘,或建有60平方米以上的蓄水池。有条件者应建有一套物理、生化过滤池系统。

  (三)产卵池与孵化池:400平方米以上。

  (四)苗种培育池:800平方米以上。

  (五)出苗池:建有1-2个出苗池,总面积50平方米以上。池塘区、繁育区应细化分区为亲本培育区、产卵孵化区、苗种培育区、苗种暂养区、出苗包装区等,并分类标竖塘号或池号。

  第十三条 配套相应的办公楼、资料档案室、实验室(检测室)、药物室、饲料室、工具仓库、配电房、泵房等设施。在各类功能室内分别对应上墙悬挂组织架构图、行业标准、生产操作规程、国家禁用渔药一览表及各种规章制度等,并设立门牌,专人负责。

  (一)办公楼: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具有办公室、接待室等功能。

  (二)资料档案室:设立资料、档案保管专柜,并具备亲本鱼来源和繁育档案,良种繁育生产等水产养殖基础知识书籍、期刊、杂志等资料。

  (三)实验室:配有鱼病诊断检测、水质测定、水产动物测量等仪器和设备。

  (四)药物室:设有货架分类摆放药物,具有防潮、通风功能。

  (五)饲料室:饲料分类摆放,具有防潮、防鼠功能。

  (六)工具仓库:具有与良种场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运输、增氧、供水、渔机具、网具、计量、包装等生产工具。

 

  第五章 生产管理

  第十四条 良种场要实行计划管理。要根据养殖种类的生长、发育和繁殖的特点编制全过程和年度生产计划,如从引进培育到性成熟繁殖一个周期的生产指标,各年龄组的生产和销售指标等。

  第十五条 与水产科研单位、技术推广或院校建立技术依托合作关系。按照国家、省有关技术操作规范,结合本场生产实际,制定良种选育和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程组织生产。

  第十六条 生产用亲鱼应为来自国家级或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原、良种,或者采捕于天然水域性状优良的原种,表型合格。每个品种的生产用亲本要符合良种亲本的质量要求,严禁近亲繁育的后代留作亲本。要建立健全亲本更换和提纯复壮制度。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隔离保种制度。不同的养殖对象要分开专池养殖、单独操作,进排水分离和严格过滤,防止混杂。亲本良种区与生产区严格分开。

  第十八条 生产中严格按照制Y5071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和《NY5072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要求合理使用渔药、饲料、添加剂,不得使用国家规定的违禁药物和添加剂。

  第十九条 生产操作过程应有完善的生产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引种:单位、时间、地点、数量、规格、成活率及引进种的亲本情况等。

  (二)亲本培育:面积、水深、放养量、投饵施肥、生长、病害及日常管理等。

  (三)繁殖:催产、孵化、出苗质量及成活率等情况。

  (四)苗种培育:面积、水深、放养、饲养管理、选育、出池、销售等情况。

  (五)后备亲本培育:面积、水深、放养、饲养管理、选育、出池、销售等情况。

  (六)用药记录:名称、成分、剂量、使用时间、方法及效果。

  生产记录表式由场部统一制定。生产记录员应及时、准确记录、定期汇总归档,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良种来源清楚,建立良种档案和品系、亲系隔离措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和销售的良种苗种需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如未有上述标准的品种,应制定企业标准,且生产和销售的苗种2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事故。

  第二十二条 良种场要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品牌意识,提高产品知名度。

  第二十三条 良种场场长是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协助场长搞好质量管理工作,可兼职质量检验员,具体实施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质量检验员职责:

  (一)根据生产技术操作标准,负责本单位水产良种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包括亲本种苗来源与质量、从繁殖到养成的生产记录和生产质量监测、隔离保种措施执行情况等。

  (二)进行良种质量评定,出具质量保证书。

  第二十五条 实验操作员职责:水质测定、水生动物病害检测、良种生长检查等,并报告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验员,配合做好质量监督工作。

 

  第七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六条 销售良种情况要记录存档,并进行良种质量跟踪、技术服务、信息服务。

  第二十七条 向用户出具产品质量保证书,不合格产品严禁出售。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档案管理要符合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要求将档案收集、整理、分类、归档,并保存3年以上。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市级水产良种场实行动态管理,良种场法人变更或良种场迁址要重新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