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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表于:2024-09-13 关注 

  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构建“小巨人”企业引航、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示范、创新型中小企业支撑的优质中小企业发展体系,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资金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在每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本措施扶持对象为实际经营地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属于经认定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优质中小企业各梯度企业、单项冠军企业,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第三条 建立链条完备的梯度培育体系。聚焦全市“20+8”产业集群和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及基础软件等领域,遴选一批专注于细分市场、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建立“国高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重点“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完备梯队培育体系。对新获得相关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对新获得创新型中小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二)对新获得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三)对新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四)对新获得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对新获得国家、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按市级标准予以奖励,对新获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按省级标准予以奖励,最高200万元。

  对获得资助后认定为更高级别的优质中小企业或更高级别的单项冠军,按相应资助的标准追加差额资助。

 

  第四条 支持企业平稳发展壮大。对纳统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年份前2年生产产值(主营业务收入)为正增长且平均增长率超过15%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该政策两年受理一次,已计入上次受理所计算的年份不得在下次受理中重复计算。对于申报年份前2年已获得我区稳增长奖励资金的,按照差额进行奖励。

 

  第五条 强化多层次产业空间保障。积极保障上市企业、独角兽企业、单项冠军企业、重点“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空间需求;对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通过直租、工业上楼、创新型产业用房等多种方式保障企业用房需求,对我区每年新增的优质经济厂房,以优惠价格出租、出售。围绕重点产业链群,设立专业化园区,引导专精特新企业集聚发展,进一步推动产业链强链补链。

 

  第六条 给予租金支持。对纳统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龙华区租赁自用办公、生产用房(不含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其中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40元/平方米/月,生产用房补贴不超过10元/平方米/月,每年最高300万元,不超过3年。

  区属国有企业及股份合作公司出租产业用房给单项冠军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租期保障,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租期满后可优先续租。

 

  第七条 建立动态培育服务机制。进一步完善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服务体系,由属地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常态化走访,一对一精准服务。其中,创新型中小企业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动态服务以各属地街道为主,单项冠军企业、重点“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动态服务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

 

  第八条 强化产业链协作。依托“i深圳”及“i龙华”APP,“龙华区数字经济发展促进中心”及“龙华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公众号“供需对接”等服务平台,支持引导区内优质中小企业发布需求,精准匹配、对接撮合。

  组织产业链“链主”与上下游专精特新企业开展供需对接会等系列活动,推动专精特新企业入链发展,全年为中小企业搭建路演展示活动不少于3场。在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和政策框架内,依法依规强化区内国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对专精特新企业的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支持。

 

  第九条 提供专业咨询服务。成立专精特新企业公益性相关机构、平台,为区内专精特新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上市辅导、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知识产权应用、上云用云及工业设计等服务。鼓励一批优质行业协会、公共服务平台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海外专利布局、法律咨询、海外业务拓展支持、品牌培育等服务。

 

  第十条 本措施所称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三个层级是指经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认定标准参照《优质中小企业梯队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以下简称《办法》)。专精特新企业包括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其中,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包括辖区内经广东省工信厅认定的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经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根据《办法》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本措施所称“单项冠军企业”指经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省、市单项冠军企业。

 

  第十一条 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措施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措施。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其它扶持措施时,企业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二条 企业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签署承诺书,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企业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情形的,根据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视情况采取责令改正、不予核查通过、停止拨付、追回相应资金并同步追缴孳息、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等措施。

 

  第十三条 本措施中“不少于”“不低于”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资助金额按万元计,不为整数时取两位小数(只舍不入)。本措施所指前2年是指受理通知列明的受理截止日期前2年。

 

  第十四条 本措施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需要解释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拟定解释后报制定机关批准后进行解释。

  各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科技创新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各街道)应当结合分工及时出台各项操作指引或负责相应条款的实施。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执行期间,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政策实施绩效情况,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