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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独角兽培育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于:2025-01-14 关注 

  关于印发《佛山市独角兽培育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创新型企业加速成长为独角兽企业,我局制定了《佛山市独角兽培育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月10日



  佛山市独角兽培育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培育科技领军企业发展战略,持续完善科技企业发展梯队,着力推动一批具有颠覆式创新、爆发式成长、竞争优势突出、未来产值大的创新型企业加速成长为独角兽企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增强佛山发展新动能。根据《佛山市科技赋能制造业当家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等有关规定,佛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开展独角兽培育企业的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认定管理的“独角兽培育企业”,具备高增长潜力、强劲创新驱动力及卓越竞争力,拥有领先行业地位。其技术能力与创业团队稳定,且获得过私募股权投资,拥有较高市场估值与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佛山市独角兽培育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突出硬科技,鼓励技术创新,注重发展业绩、兼顾市场化估值,以及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通过认定的企业,将纳入佛山市独角兽企业培育库,享受我市相应政策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创投机构开发针对独角兽培育企业专项融资产品,为独角兽培育企业提供长周期、低成本金融支持,加强对独角兽培育企业的股权融资支持。

 

  第二章 认定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企业应属于高端装备制造、人工智能与机器人、新型储能、新型显示、精密仪器、新材料、新能源、半导体、生物医药与健康、高技术服务业等国家重点鼓励支持的相关产业。

  第六条 独角兽培育企业认定根据工作计划和目标,按照“申报、初审、评审、审议、公示和公布”流程,开展认定工作。

  第七条 独角兽培育企业的认定须满足以下标准:

  1.申报单位是在佛山市范围内依法设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成立时间10年(含)以内;

  3.获得过私募投资,且尚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4.企业市场化估值达人民币5亿元(含)以上,且累计融资额超过(含)人民币2000万元;

  5.上一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6%;

  6.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20%(含)以上;

  7.综合创业团队、产业方向、技术创新能力及发展趋势等多方面因素,具备成为独角兽企业的潜质;

  8.申报单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无重大税收违法、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侵犯商业秘密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认定流程

  第八条 认定工作按照企业自愿申报,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推荐,市科技局评审、审议、公示认定等程序进行。

  (一)申报

  市科技局编制申报通知,明确认定范围及标准、组织形式、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申报流程、材料要求等内容,申报通知在“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官网发布。

  (二)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推荐

  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并将推荐名单报送市科技局。

  (三)评审

  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对推荐项目进行评审,市科技局复核后形成佛山独角兽培育企业推荐名单。

  (四)审议

  市科技局党组会对推荐名单讨论研究后,形成拟认定名单。

  (五)公示

  市科技局将拟认定名单在“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正式发文公布。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九条 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编制认定管理办法、申报通知,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公示等工作;负责项目监督与管理,做好各区科技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工作。

  第十条 申报独角兽培育企业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将取消其认定资格,并根据国家、省和市科研信用管理规定,进行相关信用记录处理。

  第十一条 已认定企业每年需完成年度信息填报,连续两年及以上均未完成年度信息填报的,取消其认定资格。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如重大资产重组、上市等,取消其认定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未尽规定和要求在申报通知中明确。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