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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发展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发展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使用,提升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产业优化布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识国办发[2005]2号)、《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商贸发[2009]54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意见》(粤府办[2012]131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佛府〔2013〕49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佛府[2016]43号)、《佛山市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佛府办[2016]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佛山市发展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安排,用于扶持全市范围内电子商务建设的专项资金。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和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项目管理的方式,对申报的项目进行扶持。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主要支持范围:
(一)电子商务应用创新。主要用于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创新经营模式,支持大型制造企业开展网络直销和供应链网络协同购销,支持面向生产服务和面向生活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应用,支持农业电子商务发展。
(二)电子商务服务创新。主要用于支持行业信息、交易、支付、物流、信用、安全认证等第三方服务或支撑平台的建设和集成创新,支持基于网络的生产经营性和辅助性业务外包服务平台建设。
(三)电子商务技术创新。主要用于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技术创新平台建设,支持电子商务核心关键技术自主研发及产业化。
(四)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建设。主要用于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电子商务软课题研究和标准体系建设,支持举办电子商务行业合作交流活动,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培训。
(五)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推广。主要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应用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开展在线交易、支付、物流、信用认证、安全认证、业务外包等。
(六)电子商务试点示范建设。主要用于支持我市电子商务试点或示范企业、园区的发展。
第五条 专项资金包括项目费与管理费。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的组织、评审、验收、监督检查及相应的配套服务购买等。管理费应在专项资金的预算中支出,且不超出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2%。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佛山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或设立、依法纳税、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的企业、单位、相关协会、社会组织;
(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三年内没有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三)符合当年度电子商务扶持的范围和重点;
(四)企业须定期向电子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电子商务数据统计报表。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1.三年内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2.财政全额拨款单位;
3.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
4.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申报或有偷逃税款、拖欠员工工资及社保等不良记录;
5.不符合资金申报条件要求的。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按照属地原则,由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企业),将申请资料报送至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第八条 区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单位的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联合行文上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确定采取专家评审制度,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组织专家评审小组,依据本意见及相关文件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根据专项资金当年规模和经专家评审确定的项目名单确定对各申请项目的支持额度,公示无异议后再确定安排项目,并将资金按预算级次拨付至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申报时间。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印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各单位按照申报通知申报,逾期概不受理。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区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监管工作,按规定用好专项资金,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将采取抽查方式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企业)收到财政支持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时进行财务处理,并按要求向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报告本单位(企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将各单位(企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汇总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资金专款专用,对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经拨付的款项,取消该项目实施单位(企业)三年内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按规定筹集专项资金,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与商务局共同做好项目申报、评审的相关工作;分配下达项目资金;组织资金专项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及时下拨项目资金,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资金分配方案,送市财政局审核。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和绩效自评。
第十八条 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当地项目申报工作,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负责;负责当地项目实施、验收和绩效自评。
第十九条 本意见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具体资金支持标准和方式以当年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通知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