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佛山市三水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3-06-25 浏览量:29 收藏
(一)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资助。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的(不含通过复验),分别一次性资助30万元和20万元。
(二)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助。
对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不含通过复验),一次性资助20万元。
(三)国家和省专利奖资助。
3. 对获得国家专利(含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资助50万元、35万元、30万元。
4. 对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资助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对获得广东省发明人奖的个人,一次性资助2万元。
(四)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资助。
对获得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前三层次对应奖项及其它进入复赛阶段的参赛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
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前三层次获奖项目以当年大赛奖项设置及获奖证书对应名称为准。
对获得国家、广东省专利奖和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奖项及其它参赛项目均只接受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申请该项配套资助。
第十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助
对首次通过认定或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当年有5件及以上发明专利申请(已缴实审费)或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较上年实现同比增长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
第十一条 专利密集型培育项目资助
实施知识产权强企工程,每年通过项目立项申报方式,接受区内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各类研发中心(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专利密集型培育项目计划,培育周期为2年。培育期满后,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由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或委托专家评审,项目评审合格后,资助60万元。本资助年度累计总额不超过1200万元,超过时按比例法降解原申报金额后给予资助。
(一)机构和制度。
企业将专利管理机构作为整体管理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各类研发中心已建立专利实施转化机构或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平台。企事业单位、各类研发中心至少配备1名专利管理工程师,基本实现专利工作电子化管理,企事业单位、各类研发中心专利电子申请率达到100%。
(二)专利创造。
企业拥有自主研发的有效发明专利实现增长,且累计拥有自主研发的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20件;事业单位、各类研发中心自主研发的有效发明专利实现增长,且累计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50件。企事业单位、各类研发中心发明专利申请量(已缴实审费)不少于55件,且发明专利申请量呈现逐年递增态势,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现象。
(三)专利实施。
培育期内,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其中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事业单位、各类研发中心的授权发明专利有实施专利转让或许可成功的个案。
(四)积极开展和参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研发人员近两年的培训率应达到60%以上。
(五)专利保护。
专利保护和纠纷应对能力强,具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工作制度和应对机制,近3年内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第十二条 专利保护资助
专利保护资助包括在中国提起侵权诉讼资助、提出专利无效请求资助、专利海外维权资助。
(一)在中国提起侵权诉讼资助。
对区内企业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在法院提起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每件给予维权费用的30%(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准。
(二)提出专利无效请求资助。
对区内企业在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法院被告专利侵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请求并成功判定专利权全部无效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
(三)专利海外维权资助。
1.在外国(地区)提起侵权诉讼资助。
对区内企业获得外国(地区)专利授权后,在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每件给予维权费用的30%(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资助;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每件给予维权费用的30%(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准。
2.在外国(地区)积极应对侵权诉讼资助。
对区内企业在美国、日本、欧盟国家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每件给予维权费用的30%(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资助;对区内企业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每件给予维权费用的30%(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准。
第十三条 商标资助
商标资助包括驰名商标资助、区域商标管理运用资助、商标国际注册资助。
(一)驰名商标资助。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商标注册人给予一次性资助100万元。
(二)区域商标管理运用资助。
本办法所指的区域商标,包括在本区内注册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不包括地理标志商标。
1. 注册集体商标,商标注册类别与注册人所在行业密切相关,且在注册后一年内有效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对商标注册人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2. 注册集体商标,且在注册后一年内在其它商事活动中有效使用,对商标注册人给予一次性资助1万元。
3. 注册证明商标,且在注册后一年内有效使用,对商标注册人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定义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下位法认定。每个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只可以享受一次集体商标的资助。区域商标管理运用资助可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三年内申报,同一商标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资助项目进行申报。
(三)商标国际注册资助。
1. 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在获取《商标注册证》并通过各指定国核准注册后一次性申领资助,每件一次性资助8000元。
2. 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一次性资助5000元。
3. 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一次性资助1000元。
4. 在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取得注册的,每件一次性资助1000元。
第十四条 地理标志培育资助
地理标志培育资助包括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以及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资助。
(一)对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每件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
(二)对成功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每件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
(三)对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每件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
同一产品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又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个项目申报资助。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金融资助
发挥科技金融引导作用,鼓励区内各类经营实体(主体)积极利用拥有的知识产权通过质押、证券化等方式进行融资。本资助项目在每个年度累计总额不超过800万元(用于贷款贴息、评估、保险等费用补贴),超过时按比例法降解原申报金额后给予资助。知识产权金融资助包括知识产权质押(或证券化产品)融资贴息资助和知识产权保险资助。
(一)知识产权质押(或证券化产品)融资贴息资助。
对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实现融资并按时还本付息的,贴息比例为30%,上限不超过50万元。申请贴息的企业必须是贷款合同履行1年(含)以下,实际发生了利息支付且银行贷款已结清。
对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并按时还本付息的,贴息比例为30%,以该申报年度实际发生的利息支付额为准,上限不超过50万元。
知识产权首次评估费补贴以企业实际支付给评估公司的费用为准,按当年实际融资额分档次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融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补助2万元;融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不超过2000万元的,给予补助3万元;融资额超过2000万元(含)的,给予补助5万元。
同一经营实体(主体)利用知识产权融资渠道从其他途径获得了本区财政资金贷款资助的,不再给予本办法规定的知识产权融资贴息资助。
(二)知识产权保险资助。
采取按比例补贴、总额限定的方式实行专利保险费率补贴,支持保险公司进一步增加专利保险险种。对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单位,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贴,同一单位或个人同一年度获得该项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六条 促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工作资助
促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工作资助包括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资助、企业(高校)知识产权托管项目资助、服务机构培训资助。
(一)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对在三水区注册且在省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需出具在本区经营不少于3年的承诺书,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人员,且当年代理本区发明专利不少于20件的,给予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资助10万元,给予专利代理分支机构一次性资助5万元。
(二)企业(高校)知识产权托管项目资助。
符合以下条件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每托管一家企业(高校),给予该托管服务机构资助5000元,同一机构同一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经国家机关批准成立,按时提交年度报告,未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
2.业务范围涵盖三水区内各类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具有知识产权咨询、培训、分析、维权调解等服务能力,实力较强,管理规范。
3. 与托管企业(高校)签订托管合同,托管期为1年,为托管企业(高校)专利申请等提供免费专业咨询服务。未申请发明专利的企业(高校)托管后应有发明专利申请(已缴实审费)零的突破;有发明专利申请的,托管后发明专利申请量(已缴实审费)应较上年增长不少于20%。
4. 托管期内,每年为每家托管企业(高校)的研发人员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免费开展1次以上知识产权培训。
5.免费指导托管企业(高校)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6.同一家企业(高校)当年只能与一家托管服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
(三)服务机构培训资助。
服务机构在区内开展各类知识产权培训项目,培训项目举办前1个月需到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备案,备案成功后,每期培训人数不少于30人,举办方式不限。
资助标准:每举办一期培训资助3000元,同一机构同一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6万元。
一、资助类别
资助类别包括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项目配套资助、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助、专利密集型培育项目资助、专利保护资助、商标资助、地理标志培育资助、知识产权金融资助、促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工作资助共八大类。
(一)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项目配套资助包括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资助、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助、国家和省专利奖资助、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资助共4项资助。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助包括对首次通过认定或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共1项资助。
(三)专利密集型培育项目资助是对区内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各类研发中心(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专利密集型培育项目计划并满足条件的共1项资助。
(四)专利保护资助包括在中国提起侵权诉讼资助、提出专利无效请求资助、专利海外维权资助共3项资助。
(五)商标资助包括驰名商标资助、区域商标管理运用资助、商标国际注册资助共3项资助。
(六)地理标志培育资助包括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以及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资助共1项资助。
(七)知识产权金融资助包括知识产权质押(或证券化产品)融资贴息资助和知识产权保险资助共2项资助。
(八)促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工作资助包括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资助、企业(高校)知识产权托管项目资助、服务机构培训资助共3项资助。
符合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2022年度发生并符合本区政策导向的上述各类知识产权资助。
二、资助的对象和条件
(一)专利资助应符合下列条件:
1.资助对象为在三水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社会团体,本区户籍人口或常住居民。
2.发明专利所有权人的地址位于三水区(含已著录变更),且至申报期内,地址未发生变更,仍位于三水区。
3.申请资助时的专利状态为有效,时间为2022年度发生的专利情况,且只对第一专利权人进行资助。
(二)商标资助应符合下列条件:
1.资助对象为注册地在三水区的商标所有人,包括企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主体。商标所有人若为自然人,应在本区设有依法成立的经营实体,且将商标所有权供其经营实体使用的。
2.只对第一顺序商标所有人进行资助,申报期内的商标状态必须为有效。
3.申报期内商标所有人变更地址至本区外或者将商标转让给区外单位或个人的,不予资助。
(三)地理标志资助应符合下列条件:
1.资助对象为注册地在三水区的地理标志商标所有人和本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认定的协会和企业,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等主体。
2.申报期内的商标和产品的状态必须为有效。
3.申报期内商标权利人变更地址至三水区外或者将商标转让给区外单位或个人的,不予资助。
(四)三水区行政区域内经营的专利代理机构(包括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需按照国家相关制度设立并备案,建立规范的专利代理流程管理制度,近三年无涉及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专利代理机构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的,将被取消当年专利资助申请资格;如当年专利资助已发放,将被追回上缴。
(五)申报人近三年未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通报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
(一)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资助。
资助年度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称号的时间为准。
1.网上填写申报书;
2.营业执照;
3.获得称号批复文件(文件正文和企业所在的名单页)。
(二)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助。
资助年度以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时间为准。
1.网上填写申报书;
2.营业执照;
3.获得称号批复文件(文件正文和企业所在的名单页)。
(三)国家和省专利奖资助。
资助年度以获得国家和广东专利奖的获奖批复文件为准。
1.网上填写申报书;
2.获奖专利权人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常住居民提供身份证、居住证和连续半年以上三水区的社保缴费证明);
3.获奖认定文件(文件正文和获奖专利权人所在的名单页)。
(四)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资助。
资助年度以获得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获奖项目和其它进入复赛阶段参赛项目的时间为准。
1.网上填写申报书;
2.获奖专利权人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常住居民提供身份证、居住证和连续半年
以上三水区的社保缴费证明)
3.获奖认定文件(文件正文和获奖专利权人所在的名单页)。
(五)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助。
资助对象为首次通过认定或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21年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和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
1.网上填写申报书;
2.营业执照;
3.首次通过认定或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批复文件(文件正文和企业所在的名单页);
4.发明专利清单(详见附件2-1):
(1)2021年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请提供2021年发明专利清单;
(2)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请提供2022年发明专利清单。
5.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和实审费缴费凭证;
6.发明专利证书;
(六)专利密集型培育项目资助。
1.网上填写申报书;
2.营业执照或法人单位登记证书;
3.2021-2022年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4.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有效证书、专利管理机构文件、企业整体管理架构的资料、管理人员及研发人员名单及资质证明材料;
(2)已建立专利实施转化机构或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平台材
料;
(3)累计发明专利清单,专利登记簿副本;
(4)项目实施期间发明专利申请清单,及其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和实审费缴费凭证;
(5)专利转让和许可佐证材料(专利许可和转让合同,发票,交易付款凭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施许可备案证明等);
(6)知识产权培训材料(培训通知,照片,签到表或培训证书等);
(7)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工作制度和应对机制佐证材料等。
5.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承诺书(详见附件2-2);
以上材料在扶持通申报外,纸质版请按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当面提交或邮寄到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路76号,联系人:黄晨,联系电话:18879880335。
(七)在中国提起侵权诉讼资助。
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的企业在中国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资助年度以案件终审判决书日期为准。
1.网上填写申报书;
2.营业执照;
3.专利证书;
4.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在中国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提交中国法院专利侵权案件生效判决书;
5.维权发票或收据(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法院
受理费发票或收据。
(八)提出专利无效请求资助。
企业在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法院被告专利侵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请求并成功判定专利权全部无效的。资助年度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生效的决定书或判决书日期为准。
1.网上填写申报书;
2.营业执照;
3.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答辩通知书或法院应诉通知书;
4.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生效的决定书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
5.无效宣告请求缴费收据。
(九)在外国(地区)提起侵权诉讼资助。
企业在外国(地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资助年度以案件终审生效判决书日期为准。
1.网上填写申报书;
2.营业执照;
3.专利证书及中文翻译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4.外国(地区)法院专利侵权案件终审生效判决文书及其中文翻译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5.维权发票或收据(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外国(地区)法院受理费发票或收据及其中文翻译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6.翻译机构的营业执照。
以上所有中文翻译件必须由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
(十)在外国(地区)积极应对侵权诉讼资助。
企业在外国(地区)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资助年度以案件终审判决书日期为准。
1.网上填写申报书;
2.营业执照;
3.原告的专利证书,外国专利要同时提交专利证书中文翻译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4.外国(地区)法院专利侵权案件判决书及其中文翻译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5.外国法院案件受理费发票(或收据)复印件及其中文翻译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6.翻译机构的营业执照。
以上所有中文翻译件必须由有资质的翻译机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
(十一)驰名商标资助。
资助年度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认定日期为准。
1.网上填写申报书;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商标注册证;
4.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认定文件。
(十二)区域商标管理运用资助。
1.网上填写申报书;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商标注册证书、认定项目证书。
申请《办法》第十三条(二)第一点的申请人除提交以上1-3项材料,还需提供以下佐证材料,并接受第三方评估。
1.制度类
(1)组织机构、工作机构文件;
(2)规章制度,包括《集体(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商标使用许可办法》、《商标标识使用及宣传管理办法》等;
(3)管理标准佐证材料,包括准入门槛、使用标准、监督机制等建立及执行证明材料。
(4)区域商标品牌推广使用方案、商标保护方案等佐证材料。
2. 工作档案类
(1)会员建档情况;
(2)商标建档管理资料;
(3)区域商标工作总结、计划等资料;
(4)区域商标许可使用档案。
3. 佐证照片类
(1)区域商标推广使用场景照片;
(2)其他工作照片。
(十三)商标国际注册资助。
资助年度以商标国际注册证明文书的签发时间为准。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应获取马德里国际注册证书满18个月后提出申请,并一次性申领资助。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其中通过马德里体系注册的须提交在各指定国核准注册的证明文件)及其中文译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3.翻译机构营业执照。
以上所有中文翻译件必须由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
(十四)地理标志培育资助。
资助年度以商标注册证时间为准。
1.网上填写申报书;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商标注册证。
(十五)知识产权质押(或证券化产品)融资贴息资助。
资助年度以获得贷款(银行划款凭证)日期为准。根据有关文件要求,暂停知识产权首次评估费补贴。
1.网上填写申报书;
2.营业执照;
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资助:
(1)银行贷款合同和质押合同;
(2)银行划款
(3)还款划款凭证;
(4)银行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及利息证明材料。
4.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融资贴息资助:
(1)质押合同、专利独占许可协议、实际融资(借款)凭证、付款及应收债权确认书;
(2)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3)还本付息凭证;
(4)贷款方出具的借款方还本付息证明和明细列表。
5.知识产权金融承诺书(详见附件2-3)。
(十六)知识产权保险资助。
资助年度以保单发票日期为准。
1.营业执照;
2.专利证书或专利登记簿副本;
3.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请求书;
4.授权公告说明书扉页;
5.保险合同;
6.保费发票。
(十七)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专利代理机构在佛山市三水区有固定的办公室场所和人员,当年代理本区发明专利不少于20件,没有发生恶性服务质量投诉,面对有关投诉能够妥善处理。资助年度以营业执照的成立日期为准。
1.网上填写申报书;
2.提交营业执照;
3.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机构代码)等资质证明;
4.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执业证、劳动合同、人员聘用合同等;
5.专利代理机构内部的专利代理流程管理制度;
6.专利代理机构办公场地购买或租赁合同;
7.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本区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请求书;
8.在本区经营不少于3年的经营承诺书(详见附件2-4)。
(十八)企业(高校)知识产权托管项目资助。
资助年度以知识产权托管合同托管服务结束日期为准。
1.网上填写申报书;
2.营业执照;
3.年度报告;
4.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执业证、劳动合同等;
5.与托管企业(高校)签订的知识产权托管合同;
6.托管企业(高校)托管后有发明专利申请零突破的或发明专利申请量较去年增长不少于20%的证明材料:
(1)发明专利清单(详见附件2-1);
(2)发明专利请求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实质审查费收据
7.为托管企业(高校)开展的知识产权培训活动证明材料(包括培训人员签到表、培训活动的照片、简报等);
8.托管企业(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十九)服务机构培训资助。
1.网上填写申报书;
2.营业执照;
3.服务机构培训备案表;
4.培训活动的证明材料(包括培训人员签到表、培训活动的照片、简报等)
2023年6月26日至7月25日。
(一)申请人可通过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http://www.ss.gov.cn/gzjg/ssqscjdglj/ggtz/)通知公告栏查看《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佛山市三水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并下载相关附件。
(二)申请人请于2023年7月26日前登录“佛山扶持通”(https://fsfczj.foshan.gov.cn/#/home)按照符合资助项目进行申报。
(三)本次申报由申报人所在镇(街道)市场监管所对其申请材料进行指导、核实,经镇(街道)市场监管所、区市场监管局两级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在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申报人在申请资助的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以下单位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