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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生命健康产业促进办法实施细则

发表于:2016-07-15 关注  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佛山市禅城区生命健康产业促进办法实施细则

  佛禅府办〔2016〕41号

  2016-07-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区内生命健康产业的发展,促进生命健康产业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依据《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生命健康产业促进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14〕3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佛山市禅城区生命健康产业促进办法》(以下简称《促进办法》)扶持和奖励的企业必须为符合《促进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的禅城区内生命健康企业。申请企业从事的具体产业类别需要符合佛山市禅城区鼓励发展的生命健康产业类别(见附件1),按相应条款申请扶持。

  第三条 《促进办法》所指新成立的生命健康企业是指2014年1月1日后在我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生命健康产业类企业。

 

  第二章 扶持对象、扶持条件与扶持方式

  第四条 申请《促进办法》相关扶持奖励,需提供以下基本申报资料:

  (一)20  年度禅城区生命健康产业奖励申报表(附件2);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已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只需提供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

  此外,根据不同条款的要求,补充其它相关证明资料。

  第五条 《促进办法》第六条对新成立生命健康产业企业扶持。企业在《促进办法》有效期内某年度达到纳税基数的,按照从达到纳税基数的年度起开始计算扶持年限,给予前两年100%,后三年50%的财政支持。五年奖励期内逐年提出奖励申请。如扶持期五年内某年度纳税额不足纳税基数,则该年度不得享受该项财政扶持。

  第六条 《促进办法》所称生命健康产业园是指以生命健康产业为主要产业定位,建筑总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禅城区政府批准认定的产业园区、集聚区或基地:

  (一)进驻并在园区注册的生命健康企业达到5家以上;

  (二)园区内设立了生命健康产业相关检验、检测平台或为生命健康产业配备专用固定设施、设备或实验室,相关投入不低于3000万元;

  (三)已签约的生命健康企业或机构用房面积占园区用房总面积比例超过30%;

  (四)已签约的生命健康企业或机构总投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

  第七条 申报禅城区生命健康产业园认定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20  年度禅城区生命健康产业园认定申报表(附件3);

  (二)园区的运行情况报告,内容包括:

  1.建设或运营单位基本情况;

  2.园区的项目策划书、规划方案、招商方案;

  3.园区发展生命健康产业的软硬件配套,包括载体、固定资产、设备、品牌(广告)、活动投入、形成的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等;

  4.园区入驻生命健康企业租用或购买面积清单及租赁合同复印件;

  5.园区生命健康企业名单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第八条 《促进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进驻生命健康产业园的生命健康企业或机构的租金扶持,由所在园区收集汇总各入园项目的租金补贴申请,拟定租金补贴申请报告。享受租金补贴的生命健康企业或机构必须是工商注册地在园区的企业。

  申请购房补贴的,按照建筑面积参照《促进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租金标准进行补贴,每家企业补贴上限分别为制造类5000平方米、研发和服务类1000平方米。

  园区的租金补贴申请报告需包括以下内容:

  (一)园区内申请租金补贴的企业或机构名单及申请的租金补贴额;

  (二)园区运营商及申请租金补贴企业、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申请租金补贴企业的场地租用合同,当年度缴纳租金的发票;购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及房地产权证。

  申请《促进办法》第八条孵化场地租金扶持的,还需提供孵化项目的相关技术资料(如新产品证书、专利证书、查新报告及其它已有科技成果转化证明)和产业化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九条 《促进办法》第八条中“经评审技术领先、产业转化能力强的孵化型项目”是指经专家评审符合下列条件的生命健康产业项目:

  (一)在禅城区新办或成立不超过5年(含5年),入驻并且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在禅城区认定的生命健康产业园内或科技企业孵化器园区内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二)近5年至少有1个科技成果转化;

  (三)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

  1.属于科技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国科发计字〔2000〕328号)的范围;

  2.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所列《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

  3.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

  第十条 《促进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租金补贴采取先缴租后补贴的方式。从入驻次年开始申请当年的租金补贴。逐年申请,逐年拨付。如购房的,根据申请一次性拨付3年的租金补贴资金。

  享受《促进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补贴资金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转租或改变其产业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需退还已经获得的全部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申请《促进办法》第九条扶持奖励的,完成增资扩产、技术或经营管理升级后,实现纳税总额持续增长20%以上的,以其首次申报奖励上年度纳税总额中本级财政留成额为基数,按其新增部分的50%予以奖励。

  在三年扶持期内,每年纳税总额比首次申报奖励上年度年纳税总额增长20%以上的,可连续申请奖励,即每年新增的纳税总额区级财政留成部分,均减去首次申报奖励上年度的纳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后计算。如其中一年未能达到增长20%,则该年度及余下年度不再实施奖励。

  第十二条 申请《促进办法》第十七条研发奖励的企业或机构的条件和要求:

  (一)证书的持有者须是在佛山市禅城区登记注册和纳税,正常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证书的获得时间须在促进办法发布之日后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三)批件或证书为多家企业或机构共同持有的,只对本区内企业或机构给予奖励;

  (四)新药或器械必须在本区进行产业化;

  (五)知识产权明确,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三条 《促进办法》第十七条研发奖励申报需提供如下申报资料:

  (一)新药证书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二)生产批件、产品销售收入证明(专项审计报告、销售合同、发票等)。

  第十四条 申报《促进办法》第十八条中“被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生命健康技术研发机构的奖励”的,需提供被认定为国家级或者省级生命健康技术研发机构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促进办法》第二十二条高层次人才扶持奖励的,由个人所在企业或单位集中申报。申报该奖励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所有高层次人才申报奖励明细(姓名、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或技术参股分红收入个人所得税缴纳额、获得人社部门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时间);

  (二)人社部门出具的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证明材料;

  (三)申报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的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及所在单位出具的申报人在职证明;

  (四)申报人上一年度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或技术参股分红收入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 依据《促进办法》第二十六条,对在禅城区新成立注册的生命健康协会、学会、企业同盟、技术创新同盟等社会组织,会员单位数量达到20家以上,行业促进作用明显的,给予该社会组织连续三年,每年不高于10万元的经费补助。

  (一)补助范围。

  1.行业调研、软课题研究与行业发展规划;

  2.行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设备、技术购置及信息化等资源共享建设;

  3.行业协会信息建设、标准制订、行业统计;

  4.协会组织会展、参展等;

  5.培训、讲座、论坛等。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协会,按照上年度补助范围内实际支出的60%给予补助,单个协会年度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协会或其它社会组织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协会年度财务报表;

  3.会员单位名单;

  4.符合补助范围的费用支出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5.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安排。

  第十七条 依据《促进办法》第二十九条,凡在我区举办、由区级以上(包括区级)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主办的生命健康产业展会,且展场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参展企业达100家以上,对于行业具有影响力和号召力,达到较好效果的,给予承办单位一次性补贴1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0平方米的展场面积,增加补贴10万元。

  凡在我区举办、由区级以上(包括区级)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主办,规模达100人以上的生命健康产业论坛,对于行业具有影响力和号召力,达到较好效果的,给予承办单位一次性补贴5万元。

  同类展会或论坛若连续多年举办,补贴不超过三届。对于在我区举办的,由省级以上(包括省级)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主办的展会或论坛,达到较大规模效应的,经禅城区政府批准,可给予更大支持。

  申请展会或论坛举办补贴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原则上由主办单位出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的展会可由承办单位代为出具),报告内容包括举办时间、地点、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参展和观展情况、展会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展会效果等或者论坛的内容、参与人员及效果、论坛的费用支出情况等。

  (二)主办、承办单位之间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如由主办单位自身承办则无需提供。

  (三)费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发票(复印件)等证明材料。费用合同签订的一方须为申报补贴单位,合同应有双方签字盖章。发票抬头应为申报补贴单位。

  第十八条 申报《促进办法》第三十条参展费用补贴扶持的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展会情况说明;

  (二)参展证明;

  (三)参展展位费用发票。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区生命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择优资助原则。根据专项资金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和项目评审结果,综合考虑项目的产业化进度、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水平以及对我区经济转型发展贡献程度等因素予以择优资助。

  第二十条 《促进办法》中第十一条禅城区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基金、第十三条上市扶持的申请到区财政局(金融办)办理,第十二条国有股权投资基金的申请到区公资办办理,第二十条商标的扶持申请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办理,第二十条标准制定的扶持申请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办理,第二十一条税收优惠到区国税、地税部门办理,第二十三条人才公寓、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关于“人才服务阳光工程”的相关扶持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其他条款到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申请办理。

  第二十一条 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公开发布申报通知,受理申请,明确各类资助项目所受理的项目数、所需提交的材料与要求。申报时间定为每年7月,申请材料一式四份,并提供原件审核。

  第二十二条 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自愿申报,根据每年的申报通知要求,将完整的申报材料报送至企业或机构所在镇(街道)的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二)各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进行复审;

  (三)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材料进行复审,对需要专家评审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选出符合条件的扶持项目;

  (四)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会同区财政局、税务部门对区、镇(街道)两级财政各应承担的资金金额进行核算,并征求镇(街道)意见;

  (五)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汇总区财政局、各镇(街道)意见后,根据审核意见,制定专项资金初步安排方案,将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六)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公示结果完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后,提交区政府审批;

  (七)专项资金安排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审批意见,将专项资金指标下达到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将资金拨付给企业。专项资金由区与镇(街道)按照现行税收分成比例负担相应支出,统一先由区财政垫付后再扣减镇(街道)分成款。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第六条生命健康产业园的认定,由项目所在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复审,复审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确认。

  第二十四条 《促进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扶持资金先划拨到园区的建设单位或管理机构,由园区的建设单位或管理机构将租金补贴扶持资金划拨到申请企业。

  《促进办法》第二十二条扶持资金先划拨到企业,由企业将扶持资金划拨到个人。

  其它扶持资金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拨付。

  第二十五条 《促进办法》第六条对新成立生命健康企业和第九条增资扩产的扶持,企业只可选其中一项申请扶持,不可重复申请。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职责如下:

  (一)根据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生命健康产业发展规划,向区政府提出专项资金区级负担部分年度使用计划和分项预算,并负责指导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做好项目预算;

  (二)编制专项资金区级负担部分年度决算;

  (三)受理辖区企业申请,负责组织对申请资助单位的实地调研和专家评审,并建立和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

  (四)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建立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并管理;

  (五)负责组织对资助项目和资助企业进行定期绩效评估;

  (六)根据需要委托中介组织或机构提供项目管理、评审和审计监督服务;

  (七)会同区财政局、区纪委等单位组成监督小组对本专项资金实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局在专项资金监管方面的职责如下: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预算和年度决算;

  (二)协助对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申报进行审核;

  (三)配合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协助对专项资金运用情况实行定期的绩效评估;

  (五)会同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做好生命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区与镇(街道)的结算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镇(街道)在专项资金监管方面的职责如下:

  (一)根据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生命健康产业发展规划,做好专项资金镇(街道)负担部分的经费预算保障工作和年度使用计划;

  (二)编制专项资金镇(街道)负担部分年度决算;

  (三)受理辖区企业申请,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

  (四)配合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区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安排方案。

  第二十九条 获得资助资金单位的责任:

  (一)获得资助资金的单位对专项资金划拨的款项,必须设立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二)获得资助资金的单位根据要求向监督小组报送受资助项目的年度专项经济分析报告、专项资金情况表(或复印专账账页),对不接受监督小组检查或不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的单位,停拨所有未拨款项;

  (三)专项资金日常管理中若发现获得资助资金的单位因故未能实施资助项目,监督小组有权追缴已拨款项;

  (四)如发现弄虚作假、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监督小组有权追缴已拨款项,并将取消相应荣誉、通报批评、停拨余款,且该单位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禅城区相关产业扶持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促进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扶持资金从区生命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其他条款涉及的扶持资金按照禅城区原有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是对《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生命健康产业促进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14〕32号)的解释。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已认定可享受“生命健康产业扶持”的企业,有效期满后可继续在条款规定年限内享受相关扶持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佛山市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附件:1.佛山市禅城区鼓励发展的生命健康产业类别

  2.20  年度禅城区生命健康产业奖励申报表

  3.20  年度禅城区生命健康产业园认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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