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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17-12-25 关注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函〔2017〕103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单位,中央、省、市驻三水单位:

  《佛山市三水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科局反映,联系电话:87768788。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


  佛山市三水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总部经济培育步伐,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升三水区综合竞争力,根据《佛山市三水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三府〔2017〕1号文印发)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三水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统一核算并在三水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区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2个,同时符合三水区总部企业认定条件(详见附件)的企业。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三条 新增总部落户扶持。

  对经认定的新增总部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扶持:

  (一)落户扶持。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按实缴注册资本数额的5%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500万元;外资企业外方实缴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按外方实缴注册资本数额的5%(按汇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后计算)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1,000万元(本办法的货币币种除特别注明外,其余均指人民币)。

  (二)经济贡献扶持。经认定总部企业后次年起,连续3年按企业对三水区经济贡献50%的标准给予扶持。

  (三)办公场地扶持。企业本部在三水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4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扶持期限最长3年,每年最高100万元。企业本部在三水区购置自用办公房产,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600万元。企业获得的办公场地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

  第四条 总部提升能级扶持。

  对显著升级提效的区内存量总部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扶持:

  (一)总部升级扶持。区域型总部升级为全国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升级为亚太区或全球总部,一次性扶持1,000万元。企业首次被评为全球企业500强,一次性扶持2,000万元;首次被评为全球企业1000强或中国企业500强,一次性扶持1,000万元。

  (二)规模提升扶持。企业通过合并报表在三水区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300万元、500万、1,000万元。

  第五条 人才保障扶持。

  对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达到60万元的骨干人才,按照其个人经济贡献50%比例为标准给予特殊人才扶持。其中,符合上述条件的港澳籍人才可选择按照内地与港、澳地区税负差额为标准给予扶持,外籍人才可选择按照超过15%部分税负差额为标准给予扶持。

  第六条 单个企业年度获得扶持资金总额最高5,000万元(不含人才奖励)。

  第七条 扶持资金按照属地原则,由区、企业所在镇(街道)两级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承担。


  第三章 扶持申报

  第八条 扶持资金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具体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九条 各镇(街道)经促局负责本辖区总部经济企业申报和初审工作,初审通过后报区经科局。区经科局会相关部门核定并公示后报区政府审议。经区政府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拨付扶持资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三水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除须全额退还资金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佛山市三水区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附件

  佛山市三水区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符合《佛山市三水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及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三水区总部企业:

  一、全球企业1000强:提出认定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10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二、中国企业500强:提出认定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三、符合商务部认定或备案标准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商务部及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四、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按下列行业标准认定:

  (一)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三水区统计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含,下同)、在三水区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其他符合三水区产业准入导向的传统制造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三水区统计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在三水区纳税总额2,000万元以上。

  (二)建筑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三水区统计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在三水区纳税总额2,000万元以上。

  (三)服务业:现代物流、电子商务、金融、信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三水区统计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在三水区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教育、卫生、文化、创意、体育、娱乐业等其他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三水区统计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在三水区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

  (四)现代农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三水区统计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在三水区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机关,区武装部,区法院,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