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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创建放心消费城市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办法

发表于:2018-10-08 关注 

  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创建放心消费城市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佛工商〔2018〕93号


市放心消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佛山市创建放心消费城市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商局(市放心消费创建办)反映。

  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9月30日


  佛山市创建放心消费城市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稳步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佛府办函[2017]629号)精神,结合《佛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扩内需促消费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佛商务内贸字[2017]79号)的有关安排,充分发挥消费在引领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拉动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支持创建放心消费城市,规范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建放心消费城市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是指市政府设立用于推进扩内需促消费、支持放心消费体系建设的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依法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而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商标品牌消费集聚区是指在辖区一定区域内具有一定经营规模、较高影响力与知名度、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商标注册率占有较高比例的城市综合体(场所)、大型专业市场、街区、产业聚集区和园区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维权服务站是指是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与辖区内符合一定条件的商场、超市、市场、企业、景区、平台经营者、行业协会等共同建立的,旨在指导和监督经营者建立健全消费纠纷和解、消费侵权赔偿制度,提高经营者消费维权自律水平的一种组织联系形式。

  第六条 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扶持对象。对于专项扶持资金的申请,由市放心消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扶持方向,严格按照扶持条件和标准,确定扶持对象并予以公示。

  (二)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扶持标准

  第七条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或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和税务登记,取得经营范围相关的行政许可,并诚信经营的相关行业企业和行业协会;以及其他具有合法主体资格且符合扶持要求的有关经营机构(部门)或者市场开办者。

  第八条 扶持类别、扶持条件和资金扶持标准

  (一)扶持类别:

  1、支持消费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类别。

  2、支持生活服务业行业企业开展商品质量、服务水平、购物环境等内容的消费体验评价类别。

  3、支持开展打造消费示范街区、示范行业、示范企业、消费维权服务站、商标品牌放心消费集聚区等创建工作类别。

  4、其他支持放心消费体系建设的类别。

  (二)扶持条件:

  扶持对象除需满足第七条要求外,同时应符合市放心消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定各支持放心消费体系建设类别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市放心消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规定相关配套文件。

  (三)资金扶持标准:

  专项扶持资金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年(除经批准提高扶持资金金额外),市放心消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规划,确定资金扶持标准的年度预算计划(附件一),并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期由市放心消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创建放心消费城市推进情况拟定,具体以通知文件为准。

  第十条 市放心消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放心消费城市创建推进情况,对专项扶持类别或资金安排或其他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十一条 鼓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配套扶持本区开展放心消费城市创建工作,切实优化市场消费环境、助力消费升级。


  第三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由各扶持对象提出申请,经区放心消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市放心消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扶持条件审核,并依照资金使用计划审批专项扶持资金金额。

  第十三条 经初审同意后,在区有关登记部门登记的扶持对象,向其登记所在地的区放心消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申报材料;在市有关登记部门登记的扶持对象,向市放心消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一)《佛山市放心消费城市创建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二)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多证合一版本的工商营业执照不需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提交时需携带原件核对。

  (三)相关符合扶持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根据市放心消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审核结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扶持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放心消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核,经复核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不予纳入扶持范围。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复核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放心消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列入扶持名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扶持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改正,追回专项扶持资金,一年内不允许其申报创建放心消费城市专项扶持资金。

  (一)提交虚假申请资料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专项扶持资金;

  (二)发现获得的相关资质认证被取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行为如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以非法手段获取专项扶持资金构成诈骗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年内不允许其申报创建放心消费城市专项扶持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佛山市支持放心消费城市创建专项扶持资金年度预算计划表

  2、佛山市放心消费城市创建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附件一

  佛山市支持放心消费城市创建专项扶持资金年度预算计划表

扶持对象

扶持类别

数量

(家次)

额度

(万元)

总计

(万元)

 

 

 

 

 

 

 

 

 

 

 

 

 

 

 

 

 

 

 

 

 

 

 

 

 

 

 

 

 

 

 


  附件二

  佛山市放心消费城市创建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单位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申请扶持类别、项目

 

 

 

申请扶持金额

 

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市放心消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抄送:法制局。

  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10月8日印发

  政策解读原文:http://219.130.221.175/preview/fsscjdglj/zwgk/zcfg/zcjd/201911/t20191113_7614915.html?randid=0.7607848860859332&sign=ABZ0cnNfd2NtX3ByZXZpZXdfYWNjZXNzAAAH4wAAAAoAAAANAAAADgAAACoAAAA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