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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顺德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表于:2019-11-01 关注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

顺府办发〔2019〕4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顺德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修订)》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金融工作局反映(电话:22831312)。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日

  

顺德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我区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助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及我区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市场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广东股权交易中心及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证券交易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已纳入顺德区资本市场信息服务系统培育和管理服务的顺德区上市后备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股份制改造是指企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在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专业辅导下的股份制改造。

  第五条  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按如下标准给予资金扶持:

  (1) 向广东证监局报送辅导备案申请材料并成功受理,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金扶持;

  (2) 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递交挂牌申请材料并成功受理,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六条  对2016年1月1日后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支持。予以贴息的贷款是指银行机构提供给企业的借款。每年予以贴息的贷款总额按申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不超过2000万元、其他股改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且贴息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利息。贴息期从完成股改当年起,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七条  上市后备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可按现行国家税收政策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第八条  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成功在境内资本市场实现上市或挂牌,按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给予扶持:

  (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扶持;

  (二)鼓励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扶持;全区前三家登陆科创板上市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200万元扶持;

  (三)在新三板挂牌,一次性给予80万元扶持;

  (四)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融资,一次性给予20万元扶持。

  第九条  鼓励企业由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进入新三板或沪深交易所,或由新三板进入沪深交易所。

  第十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香港联交所、美国纳斯达克、纽约证券交易所等区政府认可的其他境外证券交易所已上市的公司成为顺德区新增上市企业的,一次性给予400万元扶持。

  第十一条  企业在香港联交所、美国纳斯达克、纽约证券交易所等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证券交易场所实现直接上市或间接上市(包括但不限于红筹架构方式上市),一次性给予200万元扶持。

  第十二条  对于成功发行债券融资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发行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以及在区政府认可的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发行的创新型债券),按融资额的2%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项目融资额包括单个企业的年度发债总额。对为我区成功发行债券融资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和再担保的担保公司,合计按融资额的1%给予补贴,每家机构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  我区实行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和管理服务制度。

  企业须在“顺德区资本市场信息服务系统”注册登记并接受专业辅导,区金融工作局对企业的扶持申请、资信证明文件(守法证明)、行政审批等事项进行上市全过程、全链条服务。

  第十四条  我区定期开展上市后备企业培训工作。每年安排一定经费依法委托专业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上市后备企业专项培训。

  第十五条  企业经入库登记后申请扶持须提交的申报材料如下:

  (一)顺德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申请表;

  (二)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三)最近一年审计报告;

  (四)企业与券商等上市中介机构签订的工作协议;

  (五)广东证监局辅导备案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挂牌申请受理文件;

  (六)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资金拨付凭证、经贷款行盖章确认的归还利息清单,还清贷款的须提供经贷款行盖章确认的还款凭证复印件;

  (七)上市或挂牌证明文件;

  (八)挂牌企业实现融资证明文件;

  (九)发行债券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其中第(一)须提交原件,其他为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实)。企业须通过顺德区资本市场信息服务系统(网址:http://sdjrb.shunde.gov.cn/q.jsp)“业务办理”中的“奖励申报”模块进行网上申报,并将纸质申报材料交区金融工作局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扶持资金原则上每年定期申报,具体申报事项和要求以区金融工作局发布的申报指南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  区金融工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和核准,申报结果在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区金融工作局发文确认扶持企业名单和扶持金额,并与资金申报单位签订《顺德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资金合同书》,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区金融工作局提出,由区金融工作局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给予异议人书面意见回复,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企业须对申报资料真实性作出承诺,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由区金融工作局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区级扶持资金的资格,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纳入社会信用监管体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顺德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顺府办发〔2017〕107号)同时废止,废止前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和挂牌上市企业按前述10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标准进行扶持。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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